基金经理:毛时超
单位净值:1.2311 | 净值增长率:-2.46% | 净值增长率:-2.46% | 累计净值:1.2311 | 截止日期:2025/03/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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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0.01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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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摩根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 ||
基金简称 | 摩根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美元C | 基金代码 | 019175 |
成立日期 | 2023/9/25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009 (2024/12/31)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009 (2024/12/31) |
基金规模(亿元) | 0.01 (2024/12/31)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毛时超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股票型 | 二级分类 | 复制指数型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5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0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
基金比较基准 | 纳斯达克100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余资产可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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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果投资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美元份额以美元现汇进行现金分红,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别基金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不同类别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但同一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外币认购、申购的份额,由于汇率等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折算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外币每单位收益分配金额按收益分配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外币金额。折算的每10份美元份额的分红金额精确到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4位舍去;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