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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监管公告

2024-07-04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3328)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报章刊登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谨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兆斌公司秘书中国上海 2024年7月4日 于本公告发布之日,本行董事为任德奇先生、殷久勇先生、周万阜先生、李龙成先生*、汪林平先生*、常保升先生*、廖宜建先生*、陈绍宗先生*、 穆国新先生*、陈俊奎先生*、罗小鹏先生*、蔡浩仪先生#、石磊先生#、 张向东先生#、李晓慧女士#、马骏先生#及王天泽先生#。 *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股票代码:601328股票简称:交通银行编号:临2024-02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A 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 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375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9-2024/7/102024/7/10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H股股东(包括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本公司 H股股票的境内企业及个人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安排请参考本公司2024年6月26日刊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 的《于 2024年6月26日(星期三)举行之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2024年6月26日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3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股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426272664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7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848522491.88元(含税)。 其中派发 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14719074005.63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9-2024/7/102024/7/10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未确认持有人 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三)扣税说明1.对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规定: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0.375元。 (2)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75元,待该类股东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股东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率标准为: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所得红利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境外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75元。 3.对 QFII 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375元。如 QFII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 35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4.对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股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75元。若“沪股通”投资者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执行。 5.对其他机构投资者与法人股东,本公司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75元, 其所得税(如适用)自行申报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邮 箱:investor@bankcomm.com特此公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