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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股份公告 – 根据海外监管公告 - 天山股份截止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的业绩预告

2018-04-13 17:50:00

载有天山股份业绩预告(定义见下文)之公告仅由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例而刊发。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10B 条之规定而发布。兹提述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材」)就(其中包括)本公司与中国建材吸收合并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之联合刊发之公告,及由本公司及中国建材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刊发之合并文件。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天山股份」)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其A股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买卖

(股份代号:000877)。

本公司之董事会谨请本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留意下列天山股份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的业绩预告:

I. 天山股份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的业绩预告

天山股份业绩预告期间: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天山股份业绩预告(「天山股份业绩预告」):亏损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於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约人民币-1,800万元 人民币-13,419.13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 约人民币-0.02元 人民币-0.15元

II. 有关天山股份业绩预告的资料

於报告期内天山股份业绩预告变动乃由下列因素造成:(1) 水泥价格较同期有所上升;及(2) 销售毛利较同期增加所致。

天山股份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天山股份业绩预告的详细资料,请参阅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刊发的相关海外监管公告。

收购守则的涵义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天山股份业绩预告构成一项盈利预测,一般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 所载规定由本公司财务顾问及核数师或顾问会计师作出报告。然而,根据执行人员发出的应用指引2,本公司获准在毋须全面遵守规则10.4 之情况下刊发天山股份业绩预告,此乃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3.10B条,本公司有责任刊发海外监管公告而受时间限制所致。

根据执行人员发出的应用指引2,由於天山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预期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底前公布其二零一八年第一季度业绩,故将不再需要上述收购守则规则10.4 所载规定的报告。

本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应注意,天山股份业绩预告并未达到收购守则规则10 所规定之标准。本公司股东及投资者於倚赖天山股份业绩预告及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对应采取的行动有疑问的人士,应谘询彼等的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