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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股份联合公告-有关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的本次合并之最新资料获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满足合并协议所有条件及实施本次合并及就碎股安排委聘代理人

2018-03-16 19:37:00

兹提述有关(其中包括)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材股份」)及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中材股份」)的建议吸收合并(「本次合并」)的:(i)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的联合公告;(ii)由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联合发出的合并文件(「该合并文件」);(iii)由中建材股份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发出的通函(「该通函」);及(iv)由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联合发出的补充文件。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合并文件及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获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合并协议第(4)项生效条件中,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欣然宣布,彼等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就本次合并发出的《关於核准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覆》(证监许可[2018]482 号)(「该批文」)。根据该批文(其中包括)根据本次合并发行989,525,898股中建材股份H股已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满足合并协议的条件及实施本次合并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合并协议所有生效条件及实施合并协议所有条件已获达成。各方可着手实施本次合并。

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行本次合并的相关程序,并将适时就本次合并的时间表及进度刊发公告。

就碎股安排委聘代理人

诚如该合并文件及该通函所披露,中建材股份H股可能以每手少於2,000股中建材股份H股的数目发行予中材股份换股股东(根据换股比例将中材股份H股兑换为中建材股份H股)。为促进碎股的交易,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已联合委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於该委聘期限内,以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根据当时的市场状况认为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尽力配合销售及购买中建材股份H股的碎股。欲收购中建材股份H股碎股,以凑成一手完整买卖单位(由2,000股中建材股份H股组成)或欲出售持有中建材股份H股碎股的中建材股份H股股东(包括但不限於中材股份换股股东)可在上述期间的办公时间内联络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电话为(852) 2718 9663,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18 楼。中建材股份H股股东须注意,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会尽力提供配对服务,但概不保证碎股买卖是否能成功配对。倘中建材股份H股股东对以上安排有任何疑问,该等股东应谘询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给予中建材股份股份及中材股份股份的美国持有人的通知

本次合并将涉及两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的证券交换,并受香港披露规定的规限,且有关披露规定不同於美国。该合并文件及该通函所载财务报表乃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因此或不能与美国公司或若干公司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所编制的财务报表作比较。

由於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均位於美国以外的国家,且部分或所有彼等各自的高级职员及董事可能为美国以外国家的居民,故中建材股份股份或中材股份股份的美国持有人可能难以行使其权利及执行美国联邦证券法下的索偿要求。中建材股份股份或中材股份股份的美国持有人可能无法就违反美国证券法的行为向非美国法院起诉非美国公司或其高级职员或董事,亦可能难以强制一间非美国公司及其联属公司服从美国法院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