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刊发。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材国际」)是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子公司,其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买卖(股份代号:60097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的公告,当中披露中材国际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方贸易」)与中钢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钢广东」)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
本公司接到中材国际通知,东方贸易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的(2016)粤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书》,情况如下:
一、 判决情况
针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穗中法民一初字第24号一审判决,东方贸易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304,849元,由东方贸易负担。
二、 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後利润的影响
中材国际针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全额减值计提,判决不会对本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注意投资风险及审慎行事。
上述事件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刊发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相关海外监管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