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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股份盈利预喜

2018-01-16 19:54:00

本公告乃由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刊发。

兹提述有关(其中包括)通过吸收的方式进行的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材股份」)及本公司的吸收合并(「本次合并」)的中建材股份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的联合公告以及由中建材股份及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联合发出的合并文件。

正面盈利预警

本公司谨此知会其股东(「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基於对本集团未经审计综合管理账目的初步估计,预期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个月之归属於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本陈述」)。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认为,截至二零一七年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个月之归属於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公司盈利能力的整体提升。

本公告所载资料乃基於本公司管理层参照本集团管理帐目做出之初步评估,乃未经审核或审阅。本次合并完成後,本公司将被中建材股份合并吸收,本公司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经审核的帐目,将作为备考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的一部份,列出本公司财务数据明细,载入中建材股份将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底前刊发的中建材股份二零一七年年度报告中。

收购守则之含义

由於本公告於要约期内刊发,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10,本陈述构成盈利预测,且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的要求,通常须由本公司财务顾问及核数师或顾问会计师作出报告。

鉴於本公告是跟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刊发,本公司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刊发本公告,因为时间所限,本公司在遵守收购守则规则10.4所载的规定时面临实际困难(不论在时间上或其他方面)。股东及有意投资者须注意,本陈述并无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所规定的标准。根据执行人员发出的应用指引2,由於中建材股份预期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底前刊发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个月的年度报告(包含本公司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经审核的帐目,作为备考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的一部份,列出本公司财务数据明细),将不再需要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的要求作出报告。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须注意,本陈述并无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所规定的标准,亦未有根据收购守则作出报告。

因此,彼等於依赖陈述以评估任何可能要约的利弊及╱或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