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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股份联合公告 - 有关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的本次合并之最新资料 - 中国反垄断批核

2017-12-21 19:08:00

兹提述有关(其中包括)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材股份」)及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中材股份」)的建议吸收合并(「本次合并」)的:(i)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的联合公告(「该联合公告」);(ii)由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联合发出的合并文件(「该合并文件」);(iii)由中建材股份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发出的通函(「该通函」);及(iv)由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联合发出的补充文件。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合并文件及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中国反垄断批核

就合并协议第(5)项生效条件而言,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建材股份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反垄断局」)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有关本次合并的《审查决定通知》(商反垄审查函[2017] 第73 号)(「该通知」)。该通知指出,经审查後,反垄断局决定不禁止本次合并,本次合并可自该通知日期起实施。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合并协议第(1)、(2)、(3) 及(5)项生效条件中就中建材股份股东、中材股份股东及国资委的相关批准及中国反垄断批核已获达成。合并协议第(4) 及(6)项生效条件中就中国证监会相关批准及联交所对作为换股代价拟发行的中建材股份H股的上市批准尚未达成。就合并协议第(1)项实施条件而言,诚如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的公告所披露,中建材股份已收到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就本次合并的反垄断审批。於本联合公告日期,中建材股份并未识别任何其他须在本次合并的法律程序完成之前合法进行反垄断申报的适用司法管辖区。合并协议第(2)项实施条件有关中国证监会授予豁免已获达成。合并协议第(3) 及(4)项实施条件中,有关合并协议中的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作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概无任何重大违反且尚未获达成或豁免。

给予中建材股份股份及中材股份股份的美国持有人的通知

本次合并将涉及两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的证券交换,并受香港披露规定的规限,且有关披露规定不同於美国。该合并文件及该通函所载财务报表乃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因此或不能与美国公司或若干公司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所编制的财务报表作比较。

由於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均位於美国以外的国家,且部分或所有其各自的高级职员及董事可能为美国以外国家的居民,故中建材股份股份或中材股份股份的美国持有人可能难以行使其权利及执行美国联邦证券法下的索偿要求。中建材股份股份或中材股份股份的美国持有人可能无法就违反美国证券法的行为向非美国法院起诉非美国公司或其高级职员或董事,亦可能难以强制一间非美国公司及其联属公司服从美国法院的裁决。

警告

中建材股份股东、中材股份股东及中建材股份证券及╱或中材股份证券的潜在投资者应知悉,本次合并须待该联合公告所载条件之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後方可作实,中建材股份或中材股份概不保证能达成任何或全部条件,及本次合并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於中建材股份董事会或中材股份董事会对本次合并之批准的有效期内完成,因此合并协议可能生效亦可能不会生效,或如生效亦不一定会实施或完成。因此,中建材股份股东、中材股份股东及中建材股份证券及╱或中材股份证券的潜在投资者在买卖中建材股份股份或中材股份股份时应谨慎行事。对应采取的行动有疑问的人士,应徵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