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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股份联合公告 - 有关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的本次合并之最新资料 - 国资委批准

2017-11-23 19:16:00

联合公告

有关中建材股份及

中材股份的本次合并之最新资料

国资委批准

中建材股份的联席财务顾问

(排名不分先後)

兹提述有关(其中包括)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的建议吸收合并(「本次合并」)的:(i)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材股份」)及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中材股份」)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的联合公告(「该联合公告」);(ii) 由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联合发出的合并文件(「该合并文件」);(iii)由中建材股份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发出的通函(「该通函」);及(iv)由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联合发出的补充文件(「该补充文件」)。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合并文件及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国资委批准

就合并协议第(3)项生效条件而言,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欣然宣布,彼等近期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出具的《关於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覆》(国资产权[2017]1203号),而国资委同意本次合并。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除上述合并协议第(3)项生效条件已获达成外,概无该合并文件及该通函所述的合并协议生效条件及本次合并实施条件获达成。就实施本次合并第(1)项条件而言,诚如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的联合公告所披露,中建材股份已收到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就本次合并的反垄断审批。於本联合公告日期,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并未识别任何其他须在本次合并的法律程序完成之前进行反垄断申报的适用司法管辖区。

给予中建材股份股份及中材股份股份的美国持有人的通知本次合并将涉及两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的证券交换,并受香港披露规定的规限,且有关披露规定不同於美国。本公告、该合并文件或该补充文件内所载财务报表乃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因此或不能与美国公司或若干公司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所编制的财务报表作比较。

由於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均位於美国以外的国家,且部分或所有其各自的高级职员及董事可能为美国以外国家的居民,故中建材股份股份或中材股份股份的美国持有人可能难以行使其权利及执行美国联邦证券法下的索偿要求。中建材股份股份或中材股份股份的美国持有人可能无法就违反美国证券法的行为向非美国法院起诉非美国公司或其高级职员或董事,亦可能难以强制一间非美国公司及其联属公司服从美国法院的裁决。

警告

中建材股份股东、中材股份股东及中建材股份证券及╱或中材股份证券的潜在投资者应知悉,本次合并须待该联合公告所载条件之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後方可作实,中建材股份或中材股份概不保证能达成任何或全部条件,及本次合并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於中建材股份董事会或中材股份董事会对本次合并之批准的有效期内完成,因此合并协议可能生效亦可能不会生效,或如生效亦不一定会实施或完成。因此,中建材股份股东、中材股份股东及中建材股份证券及╱或中材股份证券的潜在投资者在买卖中建材股份股份或中材股份股份时应谨慎行事。对应采取的行动有疑问的人士,应徵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