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i)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的联合公告(「该联合公告」);(ii)中建材股份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有关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建材」)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的公告;(iii)由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联合发出的合并文件(「该合并文件」);(iv)由中建材股份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发出的通函(「该通函」);(v)中材股份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就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材科技」)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归属於中材科技权益持有人之利润发出的利润预测公告;及(vi)中建材股份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就北新建材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归属於北新建材权益持有人之利润发出的利润预测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合并文件及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向中材股份H股股东寄发补充文件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中材科技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利润预测;(ii)北新建材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利润预测;及(iii)收购守则规则8.5项下规定任何其他额外资料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寄发予中材股份H股股东。
给予中建材股份股份及中材股份股份的美国持有人的通知
本次合并将涉及两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交换,并受香港披露规定的规限,且有关披露规定不同於美国。本联合公告或补充文件内所载财务报表乃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因此或不能与美国公司或若干公司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所编制的财务报表作比较。
由於中建材股份及中材股份均位於美国以外的国家,且部分或所有其各自的高级职员及董事可能为美国以外国家的居民,故中建材股份股份或中材股份股份的美国持有人可能难以行使其权利及执行美国联邦证券法下的索偿要求。中建材股份股份或中材股份股份的美国持有人可能无法就违反美国证券法的行为向非美国法院起诉非美国公司或其高级职员或董事,亦可能难以强制一间非美国公司及其联属公司服从美国法院的裁决。
警告
中建材股份股东、中材股份股东及中建材股份证券及╱或中材股份证券的潜在投资者应知悉,本次合并须待该联合公告所述条件之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後方可作实,中建材股份或中材股份概不保证能达成任何或全部条件,及本次合并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於中建材股份董事会或中材股份董事会对本次合并之批准的有效期内完成,因此合并协议可能生效亦可能不会生效,或如生效亦不一定会实施或完成。因此,中建材股份股东、中材股份股东及中建材股份证券及╱或中材股份证券的潜在投资者在买卖中建材股份股份或中材股份股份时应谨慎行事。对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的人士,应徵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