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中材股份公告 - 有关派发末期股息的进一步资料

2017-06-20 17:00:00

兹提述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5月26日之有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之公告。於年度股东大会上,本公司股东(「股东」)已批准关於派发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03元(含税),合共约为人民币107.14百万元之决议案。倘无相关之特殊情况出现,末期股息预期将於2017年7月31日派发予股东。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章程,末期股息将以人民币计值及宣派。本公司内资股股息将以人民币支付,本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股息及本公司H股(「H股」)股息将以港元支付。以港元支付之股息金额将按股息宣派日期2017年5月26日(星期五)前一个公历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之人民币兑港元之平均中间价(1.00港元相等於人民币0.882606元)计算。因此,就H股持有人而言,以港元计值之每股末期股息为0.033990港元(含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之《关於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之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之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据此,本公司向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末期股息前将按10%之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非个人登记股东名义登记(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名人、信托人或其他团体及机构)的任何股份,将视为由非居民企业股东持有,因此本公司将代扣代缴彼等应收股息之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後,可以根据税收协议(安排)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如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於2011年6月28日颁布之《关於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後有关个人所得税徵管问题的通知》,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之股份取得之股息,一般可按10%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就各个境外居民个人股东而言,税率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或地区与中国内地的相关税收协定或安排而可能有所不同(如其居民身份属於与中国内地未订立任何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须按20%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通知,除相关税务法规、税收协定或通知另有规定者外,在向於2017年6月7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H股个人股东分派末期股息时,本公司将代扣代缴10%之末期股息作为个人所得税。股东应向其税务顾问谘询有关拥有及出售本公司H股而产生之中国、香港及其他税务影响,而本公司不会且将不会就上述代扣代缴可能对任何人士产生之任何影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