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已於2017 年3 月31 日(星期五)下午二时正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 号国海广场2 号楼6 层2 号会议室举行。
於临时股东大会上,刊载於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上动议之决议案已以投票表决方式全部获正式通过。
於临时股东大会上动议之决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特别决议案 总投票数目
(总投票数目之百分比)
赞成 反对
1.审议并酌情批准修订本公司章程。 2,723,265,335 0
(100.000000%) (0.000000%)
由於超过三分之二(2/3) 的票数表决赞成该决议案,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为特别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总投票数目
(总投票数目之百分比)
赞成 反对
2. 审议并酌情批准: 945,549,920 218,968,450
「动议 (81.196651%) (18.803349%)
a. 本公司与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材财务公司」)於
2017 年2 月8 日订立之协议(「2017 年金融服务框架协
议」),内容有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接受
中材财务公司之若干金融服务,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
易於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之相关年度上限;
b.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就2017 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
拟进行的任何交易以及就涉及任何该等交易而於其可
能认为必要、适宜、权宜及符合本公司权益的情况下
进行所有有关行动及事项、签署及签立所有有关其他
文件、契据及文据、向有关监管机构作出申请及采取
有关措施。」
由於超过50%的票数表决赞成该决议案,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3. 审议并酌情批准: 2,723,265,335 0
「动议 (100.000000%) (0.000000%)
a. 本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於2017 年2
月8 日订立之协议(「2017 年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内容
有关本集团与母公司及其联系人(不包括本集团)(「母
公司集团」)互供若干服务,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於
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止三个年度的相关年度上限;
b.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就2017 年服务互供框架协议项下
拟进行的任何交易以及就涉及任何该等交易而於其可
能认为必要、适宜、权宜及符合本公司权益的情况下
进行所有有关行动及事项、签署及签立所有有关其他
文件、契据及文据、向有关监管机构作出申请及采取
有关措施。」
由於超过50%的票数表决赞成该决议案,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4. 审议并酌情批准: 2,723,265,335 0
「动议 (100.000000%) (0.000000%)
a. 本公司与母公司於2017 年2 月8 日订立之协议(「2017 年
商品互供框架协议」),内容有关本集团与母公司集团
互供若干商品,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於截至2019 年
12 月31 日止三个年度的相关年度上限;
b.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就2017 年商品互供框架协议项下
拟进行的任何交易以及就涉及任何该等交易而於其可
能认为必要、适宜、权宜及符合本公司权益的情况下
进行所有有关行动及事项、签署及签立所有有关其他
文件、契据及文据、向有关监管机构作出申请及采取
有关措施。」
由於超过50%的票数表决赞成该决议案,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於临时股东大会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为3,571,464,000 股。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母公司及其联系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合共1,566,746,965 股本公司股份(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43.87%),已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回避就在会上动议之第2项决议案、第3项决议案及第4项决议案投票。有权出席并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在会上动议之第1项决议案之股份总数为3,571,464,000股,而有权出席并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在会上动议之第2 项决议案、第3 项决议案及第4 项决议案之股份总数为2,004,717,035股。
除以上所述外,并无股份使其持有人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但只可表决反对在会上动议之决议案,亦无对任何股东於临时股东大会上就会上动议之决议案投票有限制。并无任何一方表示其有意对临时股东大会上动议之决议案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股东及授权委任代表共持有2,723,265,335 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76.250673%。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符合中国公司法与本公司章程之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主席刘志江先生主持。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出任临时股东大会投票之点票监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