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的规定而发表。
以下公告的中文原稿将由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一间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附属公司,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境内发布。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7-022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及的金额:28,424,982.99元及相应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影响:增加公司当期利润3,455,697.33元
2014年1月8日、2014年4月2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01)、《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19),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贸易”)诉上海福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缘”)、汤和水、孙碧清、孙绍茂、上海浩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事项及其进展。
因上海福缘、汤和水、孙碧清、孙绍茂未履行与东方贸易达成的(2014)海民初字第063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和解协议,东方贸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东方贸易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送达的(2014)海执字第5947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汤和水、孙碧清名下的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苏州太湖新城商务广场5幢301、302、303、307、308、310、401、402号及6幢101、111号房产作价549万元,交付东方贸易抵偿货款549万元。
2、以上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东方贸易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针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在以往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减值计提,2016年收回4,138,497.33元,冲减应收账款4,138,497.33元,目前账面净值为2,034,302.67元。该裁定书执行完毕后,将冲减应收账款2,034,302.67元,同时转回减值损失3,455,697.33元,增加公司当期利润3,455,697.33元。
三、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14)海执字第59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