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的规定而发表。
以下公告的中文原稿将由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一间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附属公司,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境内发布。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7-012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2 月28 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 85号)(《关于对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简称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 年8 月20 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贸易”)与成都中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中港”)签订《资产抵债协议书》,东方贸易以 9521.71 万元应收钢贸债权折价抵偿给成都中港。本次交易增加你公司2015 年税前净利润9130.70 万元。你公司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临时公告相关信息,仅在2015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3)等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在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公司应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应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你公司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改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对整改落实情况决定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同时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