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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股份有关须予披露交易 - 天山股份建议非公开发行A股及本公司认购天山股份A股之补充公告

2016-07-18 18:39:00

绪言

兹提述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之公告(「公告」),有关天山股份建议非公开发行A股及本公司认购天山股份A股。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天山股份议决就非公开发行计划作出若干补充,据此,本公司与天山股份同意就股份认购合同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连同股份认购合同统称「合同」)。

上述补充主要包括︰(i)股份认购合同项下认购价格的补充调整机制;及(ii)本公司根据股份认购合同认购A股数目的补充调整机制。有关补充详情於下文载列。

补充合同

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本公司与天山股份订立补充合同,据此,对股份认购合同作出以下补充︰

本公司认购A股数目

倘认购价格低於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天山股份的股份交易均价70%,认购价格应调整为天山股份於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份交易均价70%。

本公司根据股份认购合同认购的A股数目将以合同的约定认购金额(「约定认购金额」)为基础进行相应调整(将予认购的A股数目=约定认购金额╱调整後的发行价格,尾数不足1股的,舍去取整)。

认购价格

倘认购价格低於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天山股份的股份交易均价70%,认购价格应调整为天山股份於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份交易均价70%(天山股份於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份交易均价=天山股份於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份交易总额╱天山股份於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份交易总量)。

其他资料

补充合同经本公司及天山股份签署及盖章後,与股份认购合同同时生效、同时终止。补充合同为股份认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与股份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合同有约定的,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未约定的,以股份认购合同为准。

补充的理由

为贯彻市价发行股份的监管规定、保障天山股份中小股东的利益及进一步提高非公开发行的合理性,董事会及天山股份董事会决定对股份认购合同作出若干补充,?括就本公司认购A股的认购价格及数目增加补充调整机制。上述补充可有效避免认购价格因A股市场可能的价格波动而与A股市价相悖。

经考虑上述理由,董事会认为上述补充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除上述补充外,该公告内所有其他资料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