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中材股份公告 - 内幕消息

2016-06-28 19:55: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刊发。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材国际」)是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子公司,其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买卖(股份代号:60097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3年8月14日、2015年1月7日及2015年6月24日的公告,当中披露中材国际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方贸易」)与上海鼎企商贸有限公司(「鼎企商贸」)、上海华际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华际钢铁」)、上海鑫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鑫贸实业」)、担保人林钦华、福建省锦霖实业有限公司(「锦霖实业」)、上海众唐实业有限公司(「众唐实业」)、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邦盛集团」)、许清庄、李守龙、吴周国、林丽珍买卖合同纠纷事项(「本案」)及进展。

本公司接获中材国际通知,东方贸易近日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二审判决结果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一) 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二) 鼎企商贸、华际钢铁、鑫贸实业应於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东方贸易借款人民币90,553,277.02元及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人民币28,822,078.28元的利息自2012年11月27日起计算,人民币61,731,198.74元的利息自2013年3月15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9.6%计付);

(三) 林钦华、锦霖实业、众唐实业、邦盛集团、许清庄、李守龙、吴周国、林丽珍对上述第二项鼎企商贸、华际钢铁、鑫贸实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钦华、锦霖实业、众唐实业、邦盛集团,许清庄、李守龙、吴周国、林丽珍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後,有权向鼎企商贸、华际钢铁、鑫贸实业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4,56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79,566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99.79元,均由鼎企商贸、华际钢铁、鑫贸实业、林钦华、锦霖实业、众唐实业、邦盛集团、许清庄、李守龙、吴周国、林丽珍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案对本公司的影响

中材国际针对本案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在以往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减值计提,因上述判决最终执行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地判断对本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

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注意投资风险及审慎行事。

上述事件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於2016年6月28日刊发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相关海外监管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