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五)下午二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 11 号(邮编:100035)本公司 3212 号会议室举行。
於临时股东大会上,刊载於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上动议之决议案已采用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全部获正式通过。
於临时股东大会上动议之决议案之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 总投票数目
(总投票数目之百分比)
赞成 反对
1. 审议并酌情批准: 2,545,537,515(99.999961%) 1,000(0.000039%)
「动议
a. 建议按总代价约人民币385,045.84万元将本公
司於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泰山玻
纤」)持有之100%股权出售予中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中材科技」);
b. 建议认购中材科技将向本公司发行之约
268,699,12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新A
股,以支付中材科技就收购泰山玻纤之100%
股权应付本公司之代价;
c.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就上述交
易方案可能的後续调整(包括但不限於根据
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方案进行进一步调整并相
应修订协议等文件,但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公
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
除外)采取必要行动,以使上述交易符合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的要求(如适用)。」
由於超过50%的票数表决赞成该决议案,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2. 审议并酌情批准: 2,545,537,515(99.999961%) 1,000(0.000039%)
「动议
a. 中材科技建议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十名特定
投资者发行不超过151,300,880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00元之新A股(「认购股份」),以募
集总共不超过人民币216,814.17万元之资金;
b. 授权董事会就建议发行认购股份可能的後续
调整(包括但不限於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
建议发行认购股份进行进一步调整并相应修
订协议等文件,但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
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
外)采取必要行动,以使建议发行认购股份
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如适用)。」
由於超过50%的票数表决赞成该决议案,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3. 审议并酌情批准: 972,802,366(92.548903%) 78,320,164(7.451097%)
「动议
a. 本公司与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材财
务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订立
之协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内容有
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接受
中材财务公司之若干金融服务,及其项下截
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
每日最高存款结余;
b.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就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
下拟进行的任何交易以及就涉及任何该等交
易而於其可能认为必要、适宜、权宜及符合
本公司权益的情况下进行所有有关行动及事
项、签署及签立所有有关其他文件、契据及
文据、向有关监管机构作出申请及采取有关
措施。」
由於超过50%的票数表决赞成该决议案,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4. 审议并酌情批准: 1,051,120,530(99.999810%) 2,000(0.000190%)
「动议
a. 本公司与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母公
司」)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订立之协
议(「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内容有关本
集团与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包括本集
团)(「母公司集团」)互供若干服务,及
其项下拟进行之有关母公司集团向本集团提
供若干服务之交易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
b.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就服务互供框架协议项
下拟进行的任何交易以及就涉及任何该等交
易而於其可能认为必要、适宜、权宜及符合
本公司权益的情况下进行所有有关行动及事
项、签署及签立所有有关其他文件、契据及
文据、向有关监管机构作出申请及采取有关
措施。」
由於超过50%的票数表决赞成该决议案,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5. 审议并酌情批准: 1,051,120,530(99.999810%) 2,000(0.000190%)
「动议
a. 本公司与母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订立之协议(「商品互供框架协议」),内
容有关本集团与母公司集团互供若干商品,
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的相关年度上限;
b.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就商品互供框架协议项
下拟进行的任何交易以及就涉及任何该等交
易而於其可能认为必要、适宜、权宜及符合
本公司权益的情况下进行所有有关行动及事
项、签署及签立所有有关其他文件、契据及
文据、向有关监管机构作出申请及采取有关
措施。」
由於超过50%的票数表决赞成该决议案,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於临时股东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3,571,464,000 股。根据上市规则,母公司及其联系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合共 1,566,746,965 股本公司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约 43.87%)已於临时股东大会上就动议之第 3 项决议案、第 4 项决议案及第 5 项决议案放弃投票。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动议之决议案(第 3 项决议案、第 4 项决议案及第 5 项决议案除外)之股份总数为 3,571,464,000股,及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动议之第 3 项决议案、第4 项决议案及第 5 项决议案之股份总数为 2,004,717,035 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但只可表决反对在会上动议之决议案,亦无对任何股东於临时股东大会上就会上动议之决议案投票有限制。并无任何一方表示其有意对临时股东大会上动议之决议案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股东及授权委任代表合共持有 2,545,538,515 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约 71.27%。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符合中国公司法与本公司章程之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主席刘志江先生主持。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本公司之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出任临时股东大会投票之点票监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