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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股份公告 - 内幕消息

2015-10-20 19:14: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刊发。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材国际」)是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子公司,其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买卖(股份代号:600970)。

本公司近期接获中材国际通知,其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方贸易」)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送达的传票和起诉状,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或「原告」)因借款合同纠纷而起诉东方贸易的诉讼(「本案」)已由法院受理。本案涉及诉讼标的的金额为人民币37,573,781.25元(暂合计)。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诉通知情况

2015年10月19日,东方贸易收到法院留置送达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和《民事起诉状》,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东方贸易。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起诉理由

2013年8月13日,东方贸易与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签署《最高额融资合同》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签订後,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向东方贸易发放贷款人民币3,808万元,借款期间为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8月27日。2013年8月22日,双方办理了相关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到期後,东方贸易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8万,并申请对剩余人民币3,700万元贷款进行展期。2014年8月26日,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剩余人民币3,700万元贷款展期至2015年8月26日。

2014年12月,东方贸易被其他债权人起诉,导致帐户和相关抵押物被多次查封,且东方贸易未按时支付贷款利息,截止2015年4月12日,欠息共计人民币573,781.25元。东方贸易违反《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展期协议》约定,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於2015年4月13日向东方贸易送达《提前到期通知书》。东方贸易至今未将前述欠款偿还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

(二)原告诉讼请求

1. 东方贸易向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4月12日利息暂计算为人民币573,781.25元,要求付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计算罚息);

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师费等),由东方贸易承担。

三、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後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最终审理或执行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地判断对本公司损益最终影响。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事态发展,并将及时披露相关资讯(如需)。

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注意投资风险及审慎行事。

上述事件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於2015年10月20日刊发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相关海外监管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