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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股份于其他海外监管市场发布的公告 -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2008-04-11 10:10:18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的规定而发表。

以下公告的中文原稿将由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一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附属公司,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境内发布。

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 公告编号:2008—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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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主要内容

2008年4月10日,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之子公司中材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叶片)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科技”)签订了有关风力发电机组叶片的供货合同。合同总金额为6.3亿元人民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合同签署时间:2008年4月10日

合同当事人:(买方)金风科技、(卖方)中材叶片

合同标的: SINOMA40.2叶片

合同金额: 6.3亿元人民币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生效时间:2008年4月10日

履行期限(供货时间):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

付款方式:买方以银行电汇或者银行承兑支付。买方根据自己的生产计划,分批次启动,每个批次启动三个月前,买方支付相应数量总额的30%为预付款;货物出厂后并按本合同条款约定卖方提交文件后一周内,买方支付相应货物总金额的35%;到货后正常运行2个月后或最迟不超过交货后4个月,并且买方收到卖方银行开具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批次货物金额5%的叁年保证期保函后一周内买方支付相应货物总金额的35%,质保期为叁年。

违约责任:

买方在卖方违约而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非卖方控制的因素造成未按约定交货的原因除外。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已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在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如果买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并已按照本合同条款规定向卖方承担了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一周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卖方可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武钢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主营业务: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生产销售及其技术引进与开发、应用;建设及运营中试型风力发电场;制造及销售风力发电机零部件;有关风机制造、风电场建设运营方面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零部件与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交易对方上一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

金风科技2007年度与中材叶片未发生类似业务。

3、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金风科技系一家国内A股上市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金风科技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持有中材叶片42.35%的股权,本次合同总金额按股权比例权益占本公司2006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41.05 %。根据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供货时间计划,2008年至2009年的货款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表:

序号 年度 货款金额 按股权比例权益占本公司2006年

(亿元) 经审计营业总收入比例

1 2008年3月-10月 1.3 8.47 %

2 2009年 5.0 32.58%

合计 6.3 41.05%

中材叶片主营业务为风机叶片技术研究、设计、制造、销售、技术服务;兼营与风电发电相关的配套产品及技术。该合同的签署系中材叶片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合同履行不会影响中材叶片业务的独立性。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合同约定的供货方式为买方根据其生产计划要求卖方分批次供货,付款方式为分批次付款,存在合同不能完整履行的风险;

2、由于供货时间计划延续2年,存在因原材料涨价等因素影响实际收益的风险;

3、合同约定卖方的产品尚需进行为期4个月的疲劳测试,如不能达到预期目标,卖方需进行设计更改或产品更换,存在因测试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风险。

4、根据本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存在因卖方未能按期供货而导致买方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