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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股份公告

2008-03-07 12:30:18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谨此公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2.07A条及第2.07B(2)条附注(8)现正作出适当安排,以确定各股东有关收取公司通讯之方式及语言版本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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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为了积极响应环保并节省成本,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下列安排,敦请股东选择日後收取本公司通讯的方式(以印刷本形式或以电子形式)和语言版本(仅收取英文版本,仅收取中文版本,或同时收取中、英文版本)。

建议安排

根据《上市规则》第2.07A条及第2.07B(2)条附注(8),本公司将作出下列安排:

1. 本公司将于2008年3月7日向其股东寄发以中、英文编制的函件(「函件一」)连同回条(「回条」)及已预付邮费的回邮信封,以便股东选择日後收取公司通讯的方式:

(i) 透过本公司网站:www.sinoma-ltd.cn;或

(ii) 仅以光盘形式;或

(iii) 仅收取英文版印刷本;或

(iv) 仅收取中文版印刷本;或

(v) 同时收取中、英文版印刷本。

函件一说明,倘若本公司于2008年3月25日仍未收到股东回覆,将作出以下安排(倘适用):

(i) 香港股东中所有具有中文姓名,并以香港地址登记的自然人,将收到公司通讯的中文版印刷本;及 (ii) 所有海外股东,及以香港地址登记的香港股东(具中文姓名的自然人除外),将收到公司通讯的英文版印刷本。

至于股东属于香港或海外人士,则以其在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存置的股东名册内所示的地址为准。

股东有权随时向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发出合理书面通知,更改所选择的公司通讯收取方式及语言版本。

2. 就选择收取公司通讯印刷本的股东而言,本公司将向已作出选择的股东寄送其选定的公司通讯语言版本,除非并直至该等股东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表示彼等拟收取公司通讯的其他(或两种)语言版本,或以电子形式收取(透过本公司网站或以光盘的形式)。

3. 每次按照上文所述第1项及第2项安排寄出公司通讯印刷本时,本公司将于所寄公司通讯版本加印明示或附上以中、英文编制的函件(「函件二」)连同变更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及已预付邮费回邮信封,说明本公司会按要求提供另一语言版本的公司通讯。股东可填妥及交回变更申请表予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以更改所选择的公司通讯收取方式及语言版本。

4. 所有公司通讯的中、英文版本将以可阅览格式于本公司网站(www.sinoma-ltd.cn)登载。本公司将于向股东寄发公司通讯当日或联交所或《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日期,将公司通讯两种语言版本的电子格式档案送交联交所存档。

5. 本公司现正(通过其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于营业时间内(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提供电话热线服务(电话号码:(852) 2862 8555),以便股东查询上文所述的本公司建议安排。

6. 函件一及函件二将提及上文所述的第4项及第5项安排,即公司通讯的两种语言版本均可于本公司网站查阅,以及本公司已提供电话热线服务。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备以下涵义:

「公司通讯」 指根据《上市规则》第1.01条定义所载,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

「本公司」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 一家于2007年7月31日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香港联交所的H 股上市公司

「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8楼1806-07室

「香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