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本公司2007 年12 月7 日之招股书“与母公司集团关系”一章中的披露义务做出。
鉴于合作可能或不会进行,及本公司可能或不会取得该业务机会,因此,务请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
证券时,宜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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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与唐山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
本公司已接获母公司(中国中材集团公司)通知,母公司与唐山市人民政府已于2008 年1 月2 日签署合作协议,协议双方同意在发展包括水泥制造产业、装备制造与工程产业、先进陶瓷和光电子材料产业、风力发电机复合材料叶片产业等业务(“协议项下的业务”)展开合作。根据合作协议,唐山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母公司或母公司所属的上市公司采用直接增资的方式对其所属的冀东水泥集团实现控股。
根据母公司与本公司订立的日期为2007 年11 月23 日的不竞争协议,母公司同意不会,及促进其子公司(除本集团外)不会,与本公司的核心业务(除母公司保留业务外)竞争。而协议项下的业务可能会构成与本公司业务的竞争,因此合作协议同意母公司根据不竞争协议的条款,授予本公司对协议项下的业务行使选择权及优先购买权。任何本协议项下所带来的新商机,均须受不竞争协议限制。有关不竞争协议的进一步详情载于招股说明书第151至153页。
本公司已决定对该业务机会进行持续关注,以决定是否行使不竞争协议所授予的选择权及优先购买权,藉以在日後取得该业务机会。有关于此的决定一旦做出,本公司将做出进一步公告。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内所有辞汇具有以下含义:
[本公司] 指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合作协议] 指母公司与唐山市人民政府签署的日期为2008 年1 月2 日的合作协议[董事] 指指本公司的董事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冀东水泥集团] 指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不竞争协议] 指如招股说明书第151 页至153 页所提述,由本公司与母公司订立的日期为2007 年11 月23 日的不竞争协议
[母公司] 指中国中材集团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国有企业,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股说明书] 指本公司日期为2007 年12 月7 日的招股说明书
[唐山市人民政府] 指唐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