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 - 引入投资者对湛江晨鸣进行增资及视作出售事项

2022-06-28 00:00:00

本次增资事项及先前增资事项

于2022年6月27日,本公司、国开发展基金、先前投资者、本次投资者及湛江晨鸣订立本次增资协议。据此,本次投资者同意按照本次增资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向湛江晨鸣进行增资,引入资金规模人民币400,000,000元。

玆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9月23日之海外监管公告,于2021年9月23日,本公司、国开发展基金、先前投资者及湛江晨鸣订立先前增资协议。据此,先前投资者同意按照先前增资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向湛江晨鸣进行增资,引入资金规模人民币350,000,000元。

先前增资事项及本次增资事项完成后,湛江晨鸣继续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本公司仍然拥有对湛江晨鸣的实际控制权。

上市规则之涵义

先前增资事项及本次增资事项完成后,本公司于湛江晨鸣的股权将被摊薄。因此,先前增资事项及本次增资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视作出售交易。由于先前增资事项及本次增资事项各自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先前增资事项及本次增资事项均不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因此单独而言无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于先前增资事项及本次增资事项在12个月内进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本次增资事项须与先前增资事项合併计算。由于本次增资事项(经与先前增资事项合併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本次增资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有关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