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5年5月29日星期五上午11时正假座香港湾仔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会议室S426-S427室(港湾道入口)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审议:
1. 省览及采纳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与本公司核数师的报告;
2. 重选退任的董事及选举新董事,并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本公司核数师酬金;
4.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经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的规则及规定以及所有相关适用法例并在该等法例规限下,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经证监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本公司股本中的已发行股份(「股份」);
(b)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获授权於有关期间回购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须就有关期间内本公司全部或任何股本出现合并、分拆或再分拆情况下予以调整),而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章程细则或任何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董事根据本决议案所获的授权。」
5.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经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的规限下,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0港元的额外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带权利可认购或兑换本公司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公司债券、票据及任何证券);
(b) 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带权利可认购或兑换本公司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公司债券、票据及任何证券);
(c) 董事於有关期间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的股份总数,惟(i)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因授出或行使根据当时采纳有关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行政人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的任何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所授出的任何购股权而发行股份;或(iii)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章程细则所订立配发股份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份股息的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发行股份;或(iv)因根据任何本公司的现有认股权证或任何本公司的现有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的本公司股份除外,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须就有关期间内本公司全部或任何股本出现合并、分拆或再分拆情况下予以调整),而本决议案(a)段的授权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章程细则或任何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董事根据本决议案所获的授权。」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所持有关股份的比例发售本公司股份,或发售或发行可认购股份的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任何适用於本公司的司法权区法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决定根据法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是否存在时可能涉及的费用或延误,或任何适用於本公司的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合适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6.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经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动议在通过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的情况,扩大本公司董事根据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第5项决议案获授有关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的无条件一般授权,加上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第4项决议案获授授权所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总数,惟该额外股份数额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须就有关期间内本公司全部或任何股本出现合并、分拆或再分拆情况下予以调整)。」
7.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经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动议批准从本公司股份溢价账中拨资向2015年6月8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东派发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拾港仙,并提供以股代息选择。」
注册办事处: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北角
渣华道363号
23楼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届时仍可依愿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3. 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4)条,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大会主席将按照章程细则第76条行使彼之权力,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各项决议案。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5. 就本通告第2项而言,董事会建议重选退任董事何汉明先生、郑慕智博士及李民斌先生为董事。董事会亦建议选举纪伟毅先生为执行董事。该等董事履历详情载於2015年4月20日寄发予本公司股东的通函附录二内。
6.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陈永坚先生(主席)、黄维义先生(行政总裁)及何汉明先生(公司秘书);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关育材先生;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为郑慕智博士、李民斌先生及周维正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