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港华燃气就根据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修订2015年度上限

2015-03-25 17:22: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3年4月5日之公告,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中华煤气订立之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根据该协议,本集团成员公司於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内向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采购各种管道建设物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燃气表)。

鉴於本集团在中国之业务持续发展,业务版图不断扩大,以及於2013年(於2013年报之业务回顾作出披露)及2014年(於2015年3月17日之2014年度业绩公告作出披露)收购及开发新项目,本公司估计,本集团成员公司根据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采购之各种管道建设物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燃气表)之总量将会随之增加。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进行之管道物料采购交易之年度交易额预计将超逾本公司日期为2013年4月5日之公告所载原定之2015年度上限。因此,本公司决定将2015年度上限由人民币26,000,000元(约为32,240,000港元)修订至人民币75,000,000元(约为93,000,000港元)。由於涉及经修订2015年度上限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於0.1%但低於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修订2015年度上限仅须遵守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并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3年4月5日之公告,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中华煤气订立之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根据该协议,本集团成员公司於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内向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采购各种管道建设物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燃气表)。

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

本公司已於2013年4月5日与中华煤气就管道物料采购交易订立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当中载有(其中包括)如下条款:

日期:2013年4月5日

订约方:(i)本公司;与

(ii)中华煤气-本公司之控股股东

期限:除非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之订约方另行签署协议提前终止该协议,否则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之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

交易性质:中华煤气同意或同意促使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与本集团成员公司进行管道物料采购交易,於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之期限内向本集团成员公司销售各种管道建设物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燃气表)。各项管道物料采购交易将以本集团旗下相关成员公司与中华煤气集团旗下相关成员公司订立之相关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进行并受其规限。

价格及其他

条款:各项管道物料采购交易之条款(包括本集团应付代价金额及付款条款)须遵循正常商业条款,并按公平原则及中华煤气集团旗下相关成员公司与其他独立第三方客户进行交易之类似基准进行磋商,且不逊於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予该等第三方客户之条款。

本集团邀请具生产及交付能力、技术及设备水准、质量保证、品质控制、管理系统、第三方认证达到所需要求之供应商(包括市场上之独立第三方供应商)参与向本集团销售管道建设物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燃气表)之年度入标和竞投过程。本集团会考虑及评估各竞标者的定价建议、相关声誉、经验、交付能力、过往表现(如适用),以制定核准供应商名单(通常约有3至5名获选供应商),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会於指定年度的核准名单中为各项管道物料采购交易挑选合适之供应商。

原定年度上限及经修订2015年度上限

本公司日期为2013年4月5日之公告所载就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所设定之管道物料采购交易原定年度上限(以人民币计)如下:

本集团於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 2015 年 1 月 31 日止一个月就管道物料采购交易所支付之实际金额(以人民币计)如下:

基於下述理由,本公司已决定将2015年度上限由上文所述之人民币26,000,000元(约为32,240,000港元)修订至人民币75,000,000元(约为93,000,000港元)。

修订2015年度上限之理由

鉴於本集团在中国之业务持续发展,业务版图不断扩大,以及於2013年(於2013年报之业务回顾作出披露)及2014年(於2015年3月17日之2014年度业绩公告作出披露)收购及开发新项目,本公司估计,本集团成员公司根据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采购之各种管道建设物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燃气表)之总量将会随之增加。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进行之管道物料采购交易之年度交易额预计将超逾本公司日期为2013年4月5日之公告所载之原定2015年度上限。因此,本公司决定将2015年度上限由人民币26,000,000元(约为32,240,000港元)修订至人民币75,000,000元(约为93,000,000港元)。

经修订之2015年度上限乃参照下列各项厘定:

(a)本集团就管道物料采购交易支付金额之过往数据;

(b)管道建设工程之估计数量,包括预计将於2015年进行有关新项目而展开之工程;及

(c)其他独立供应商可提供之类似产品及相关价格。

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中华煤气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拟进行之管道物料采购交易乃在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管道物料采购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涉及经修订2015年度上限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於0.1%但低於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修订2015年度上限仅须遵守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并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管道物料采购交易现正并将继续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公平原则进行,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之条款为正常商业条款,而本公告所载之经修订2015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集团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由於陈永坚先生、何汉明先生及关育材先生(均为董事)分别实益拥有中华煤气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0019%、0.0003%及0.0014%,而陈永坚先生及黄维义先生均为中华煤气之董事,故上述董事均已就批准修订2015年度上限所提呈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本公司与中华煤气之主要业务

本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为在中国销售及经销管道燃气,包括提供管道燃气、燃气管网建设、经营城市管道气网、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以及销售气体相关用具。

中华煤气集团之主要业务为在香港及中国从事燃气生产、输送与销售、供水,以及经营新兴环保能源业务。

释义

「2015年度上限」指根据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进行之管道物料采购交易於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度上限

「本公司」指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083)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中华煤气」指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3)

「中华煤气集团」指中华煤气及其附属公司(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除外)及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指本公司与中华煤气於2013年4月5日就管道物料采购交易订立之协议,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2013年4月5日之公告内「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一节

「管道物料采购交易」指本集团成员公司向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采购管道建设物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燃气表)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

於本公告内,人民币已按人民币1元兑1.24港元之汇率兑换为港元,惟仅作说明用途,并不表示任何人民币或港元金额已经、应已或可以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且上述款项甚至可能无法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