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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华燃气对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展开的纪律研讯

2015-03-16 18:56:00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B(2) 及 13.51(2)(u) 条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於 2013 年 11 月 21 日刊发的公告,内容有关对本公司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周维正先生(「周先生」)及两名其他人士涉嫌违反《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收购守则》」)而在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委员会」)席前对彼等展开纪律研讯。

就上述事件而言,董事会获周先生知会并得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於 2015 年 3 月 13 日发布新闻,委员会裁定周先生及两名其他人士违反了《收购守则》的强制要约规定,原因是彼等与已故龚如心女士采取一致行动,透过获取投票权以取得及巩固对安宁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8)的控制权,以及未有根据《收购守则》的规定作出一项全面要约。兹得悉委员会将会於稍後时间发表其书面理由。有关上述事件的进一步资料,可於证监会网站 (http://www.sfc.hk) 「新闻稿」一栏内查阅。

按照上文所述由证监会发布的新闻,董事会认为,有关事件将不会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及/或运作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