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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华燃气持续关连交易(摘要)

2010-05-12 18:30:00

於2010 年5 月12 日,本公司与中华煤气:

(1) 就燃气采购交易订立燃气采购总协议;

(2) 就管道物料采购交易订立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及

(3) 就燃气销售交易订立燃气销售总协议。

由於中华煤气(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持续关连交易总协议及在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拟进行并预期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进行之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各项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之全年上限金额计算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各项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仅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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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采购总协议

本集团成员公司不时向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采购各种燃气,包括但不限於液化煤层气、压缩天然气及液化天然气。其中,本公司与中华煤气已於2009年1月16日就本集团向中华煤气集团采购液化煤层气订立液化煤层气采购总协议。虽然燃气采购交易将取决於本集团及中华煤气集团之业务需求,但预期本集团将於其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不时与中华煤气集团继续进行燃气采购交易。因此,本公司与中华煤气於2010年5月12日就燃气采购交易订立燃气采购总协议,并终止液化煤层气采购总协议,当中(其中包括)条款如下:

日期 : 2010 年5 月12 日

订约方 : (i) 本公司;及

(ii) 中华煤气-本公司之控股股东

期限 : 除非燃气采购总协议之订约方另行签署协议提前终止该协议,否则燃气采购总协议之期限为2010 年5 月12 日至2013 年4 月30 日(包括首尾两日),而液化煤层气采购总协议则於2010 年5 月12 日终止。

交易性质 : 中华煤气同意或同意促使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与港华燃气集团成员公司进行燃气采购交易,於燃气采购总协议之期限内向港华燃气集团成员公司销售各种燃气,包括但不限於液化煤层气、压缩天然气及液化天然气。各项燃气采购交易将按本集团旗下相关成员公司与中华煤气集团旗下相关成员公司订立之相关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进行并受其规限。

价格及其他条款 : 各项燃气采购交易之条款(包括本集团应付代价金额及付款条款)须遵循正常商业条款,并按公平原则及中华煤气集团旗下相关成员公司与其他独立第三方客户进行交易之类似基准进行磋商,且不逊於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予该等第三方客户之条款。

进行燃气采购交易之理由及利益

本公司相信进行燃气采购交易将令本集团有所得益,原因如下:

(i) 本集团成员公司将可获取更多燃气供应,以推动市场发展;

(ii) 向中华煤气集团采购可提升燃气供应的稳定性及可靠性;及

(iii) 本集团之整体采购成本将会降低,从而提升毛利。

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

本集团成员公司不时向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采购管道建设物料及工具。虽然管道物料采购交易将取决於各方之业务需求,但预期本集团将於其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不时与中华煤气集团继续进行管道物料采购交易。因此,本公司与中华煤气於2010年5月12日就管道物料采购交易订立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当中(其中包括)条款如下:

日期 : 2010 年5 月12 日

订约方 : (i) 本公司;及

(ii) 中华煤气

期限 : 除非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之订约方另行签署协议提前终止该协议,否则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之期限为2010 年5月12 日至2013 年4 月30 日(包括首尾两日)。

交易性质 : 中华煤气同意或同意促使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与港华燃气集团成员公司进行管道物料采购交易,於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之期限内向港华燃气集团成员公司销售各种管道建设物料及工具。各项管道物料采购交易将以本集团旗下相关成员公司与中华煤气集团旗下相关成员公司订立之相关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进行并受其规限。

价格及其他条款 : 各项管道物料采购交易之条款(包括本集团应付代价金额及付款条款)须遵循正常商业条款,并按公平原则及中华煤气集团旗下相关成员公司与其他独立第三方客户进行交易之类似基准进行磋商,且不逊於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予该等第三方客户之条款。

进行管道物料采购交易之理由及利益

本公司相信进行管道物料采购交易将令本集团有所得益,原因如下:

(i) 本集团成员公司将可确保获供应质素稳定之物料用於建设管道;及

(ii) 本集团之整体采购成本将会降低,从而减少建设管道之成本。

燃气销售总协议

预料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将於未来不时向港华燃气集团成员公司采购各种燃气,包括但不限於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及液化天然气,以便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经营之加气站为客户供应燃气。虽然燃气销售交易将取决於各方之业务需求,但预期本集团将於其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不时与中华煤气集团进行燃气销售交易。因此,本公司与中华煤气於2010年5月12日就燃气销售交易订立燃气销售总协议,当中(其中包括)条款如下:

日期 : 2010 年5 月12 日

订约方 : (i) 本公司;及

(ii) 中华煤气

期限 : 除非燃气销售总协议之订约方另行签署协议提前终止该协议,否则燃气销售总协议之期限为2010 年5 月12 日至2013 年4 月30 日(包括首尾两日)。

交易性质 : 本公司同意或同意促使本集团成员公司,与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进行燃气销售交易,於燃气销售总协议之期限内向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销售各种燃气,包括但不限於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及液化天然气。各项燃气销售交易将以本集团旗下相关成员公司与中华煤气集团旗下相关成员公司订立之相关销售合同或销售订单进行并受其规限。

价格及其他条款 : 各项燃气销售交易之条款(包括中华煤气集团应付代价金额及付款条款)须遵循正常商业条款,并按公平原则及本集团旗下相关成员公司与其他独立第三方客户进行交易之类似基准进行磋商,且不优於本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予该等第三方客户之条款。

进行燃气销售交易之理由及利益

本公司相信进行燃气销售交易将令本集团有所得益,原因如下:

(i) 交易将使本集团成员公司扩充燃气分销之经营模式,从而增加其燃气销售量及市场覆盖率;及

(ii) 交易将提高本集团成员公司之营业额及毛利。

过往数据

本集团於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及截至2010 年3 月31 日止三个月根据燃气采购交易及管道物料采购交易支付之概约总金额如下:

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 截至2010 年3 月31 日

止年度 止三个月

燃气采购交易 人民币4,180,000 元 人民币350,000 元

(约4,750,000 港元) (约397,727 港元)

管道物料采购交易 人民币3,470,000 元 人民币80,000 元

(约3,943,182 港元) (约90,909 港元)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尚未进行任何燃气销售交易。

全年上限金额及厘定全年上限金额之基准

预期本集团於2010 年5 月12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期间、截至2011 年及2012 年12月31 日止年度及截至2013 年4 月30 日止四个月根据各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应付或应收之全年代价将不会超出下列金额(「全年上限金额」)。

(表略)

有关燃气采购交易之全年上限金额,乃参照下列各项厘定:

(a) 上述本集团就燃气采购交易支付金额之过往数据;

(b) 本集团对燃气之估计需求;

(c) 中华煤气集团愿意供应之燃气估计数量;

(d) 其他独立供应商提供之燃气来源及相关费用;及

(e) 影响燃气供求之季节性因素。

有关管道物料采购交易之全年上限金额,乃参照下列各项厘定:

(a) 上述本集团就管道物料采购交易支付金额之过往数据;

(b) 管道建设工程之估计数量;及

(c) 其他独立供应商可提供之类似产品及相关价格。

有关燃气销售交易之全年上限金额,乃参照下列各项厘定:

(a) 本集团可提供之天然气估计数量;

(b) 本集团可从上游供应商取得之燃气供应量;

(c) 中华煤气集团对天然气之估计需求;及

(d) 影响天然气供求之季节性因素。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现正并将继续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公平原则进行,持续关连交易总协议之条款乃按公平原则磋商,并为正常商业条款,而持续关连交易总协议之条款及相关全年上限金额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集团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中华煤气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持续关连交易总协议及在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拟进行并预期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进行之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各项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之全年上限金额计算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各项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仅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公司与中华煤气之主要业务

本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各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为在中国销售及经销天然气、提供管道燃气及天然气、建设燃气管网、经营城市管道气网、经营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及销售天然气相关用具。

中华煤气集团之主要业务为在香港及中国从事燃气生产、输送与销售、供水,以及经营有关之业务。

释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持续关连交易总协议」 指 燃气采购总协议、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及燃气销售总协议

「本公司」 指 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燃气采购总协议」 指 本公司与中华煤气於2010 年5 月12 日就燃气采购交易订立之协议,详情载於本公告「燃气采购总协议」一节

「燃气采购交易」 指 本集团成员公司向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采购各种燃气,包括但不限於液化煤层气、压缩天然气及液化天然气

「燃气销售总协议」 指 本公司与中华煤气於2010 年5 月12 日就燃气销售交易订立之协议,详情载於本公告「燃气销售总协议」一节

「燃气销售交易」 指 本集团成员公司向中华煤气成员公司销售各种燃气,包括但不限於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及液化天然气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中华煤气」 指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中华煤气集团」 指 中华煤气及其附属公司(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除外)及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液化煤层气采购总协议」指 本公司与中华煤气於2009年1月16日就本集团成员公司向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采购液化煤层气订立之协议,详情载於本公司於2009年1月16日刊发之公告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 指 燃气采购交易、管道物料采购交易及燃气销售交易

「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 指 本公司与中华煤气於2010 年5 月12 日就管道物料采购交易订立之协议,详情载於本公告「管道物料采购总协议」一节

「管道物料采购交易」 指 本集团成员公司向中华煤气集团成员公司采购管道建设物料及工具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於本公告内,人民币已按人民币 0.88 元兑 1 港元之汇率兑换为港元,惟仅供说明,概不表示任何人民币金额已经、可能已或可以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为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