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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 - 出售附属公司权益

2021-05-07 00:00:00

出售江苏金卓权益

董事会宣布,于2021年5月7日,卓裕(广东)(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a)与港华投资(中华煤气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第一份转让协议,据此,卓裕(广东)同意向港华投资出售第一项出售权益,代价为人民币41,860,000元(约50,042,000港元);及

(b)与湖州鼎昌订立第二份转让协议,据此,卓裕(广东)同意向湖州鼎昌出售第二项出售权益。

按独立基准而言,于第一项出售事项完成后,江苏金卓仍将继续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但若第一项出售事项及第二项出售事项皆完成后,江苏金卓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中华煤气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而港华投资为中华煤气之附属公司,故根据上市规则,港华投资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第一份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第一项出售事项均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第一份转让协议项下第一项出售事项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超过0.1%但全部均低于5%,故第一项出售事项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湖州鼎昌为本公司之非重大附属公司江苏金卓之主要股东,儘管其于江苏金卓拥有权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9条,湖州鼎昌并不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第二份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第二项出售事项并不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此外,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第一项出售事项及第二项出售事项按独立基准计算及就出售事项按合併基准计算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故按独立基准及按合併基准进行的出售事项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