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i)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本公司」)与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刊发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拟根据增资协议、股东协议及深化合作协议的条款向上海燃气有限公司注入资本(「首份公告」)﹔及(ii)本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刊发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向联交所申请延迟寄发通函时间(「第二份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首份公告及第二份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第二份公告所提述,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增资及交易文件进一步详情的通函须于刊发首份公告后15个营业日内寄发予本公司股东。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延迟寄发通函时间,此乃由于本公司尚未完成替代披露的编制工作,有关披露将代替目标集团的会计师报告,其中包括本公司委聘的独立估值师就目标集团编制及发出的估值报告,以及解释目标公司会计政策与本公司会计政策之间的重大差异的概要。
本公司现已从联交所取得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因此本公司将于2021年1月31日或之前向本公司股东寄发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