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港华燃气」)与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刊发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港华燃气拟根据增资协议、股东协议及深化合作协议的条款向上海燃气有限公司注入资本(「首份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首份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首份公告所提述,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增资及交易文件进一步详情的通函(「该通函」)将寄发予港华燃气股东,仅供其参考之用。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该通函须于刊发首份公告后15个营业日内(即于2020年11月17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预计该通函的准备工作将需要多于15个营业日,首份公告已提述港华燃气准备向联交所申请延迟寄发通函时间。港华燃气已向联交所申请延迟寄发该通函。
有关寄发该通函的公告将另行刊发(如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