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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限制相关方干扰于百慕达之法律程序之临时禁制令失效之内幕消息

2024-05-27 00:00:00

有关限制相关方干扰于百慕达之法律程序之 临时禁制令失效之内幕消息 本公佈由新耀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按上市规则所界定)发表。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之公佈、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之公佈、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之公佈(「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公佈」)及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之公佈(统称「该等公佈」),内容有关(其中包括)(i)本公司股份(「股份」)暂停买卖;(ii)驳回百慕达呈请及撤销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之法律程序;(iii)批予有利本公司之临时禁制令以限制相关方干扰于百慕达之法律程序;及(iv)剔除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之呈请及解除本公司共同临时清盘人(「共同临时清盘人」)任命之百慕达法院命令。除非另有所指,否则本公佈所用之专有词汇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有关批予有利本公司以限制相关方干扰于百慕达之法律程序之临时禁制令失效 诚如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公佈所披露,香港高等法院陈静芬法官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批予一项临时禁制令,以于直至及包括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期间(惟经由香港法院之进一步命令修改或解除则作别论)限制本公司前董事作出任何行动或促成任何事情以反对、妨碍、延迟或以其他方式干扰于百慕达提出之撤销申请(「禁制令」)。 于本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徵求禁制令之同时,本公司亦同时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向香港法院提交延续传票,以寻求禁制令在香港法院审讯或进一步颁令前继续有效。延续传票已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在高等法院暂委法官陈锦泉(「陈锦泉法官」)席前聆讯(「五月二十四日聆讯」)。 于五月二十四日聆讯上,于参阅本公司提交之证据及听取本公司之大律师之陈辞后,陈锦泉法官认为于撤销申请中,该呈请已被剔除,共同临时清盘人之任命亦已解除,徵求禁制令之目的已达成,故决定无必要进一步延续禁制令。因此,陈静芬法官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所批予之禁制令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后自动失效。 儘管禁制令失效,惟陈锦泉法官已就仍然牵涉前董事之原诉传票作出程序指示。陈锦泉法官亦提醒本公司可于其认为有需要之时,随时根据原诉传票提出进一步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单方面之申请。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