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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批予有利本公司之临时禁制令以限制相关方干扰于百慕达之法律程序之内幕消息及持续暂停买卖

2024-05-14 00:00:00

有关批予有利本公司之临时禁制令以限制相关方干扰于百慕达之法律程序之内幕消息及持续暂停买卖

本公布由新耀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临时清盘中)(「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按上市规则所界定)发表。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及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之公布(「该等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暂停买卖本公司股份(「股份」)、委任本公司共同临时清盘人、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就罢免及委任董事举行之本公司经延后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以及驳回百慕达呈请及撤销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之法律程序。除非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布所用之专有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批予有利本公司之临时禁制令以限制相关方干扰于百慕达之法律程序

应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提交之原诉传票(「原诉传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香港法院」)在内庭之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陈静芬(「陈静芬法官」)席前进行之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聆讯(诉讼编号:HCMP 792/2024)上,陈静芬法官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批予一项针对该等被告人(定义见下文)之临时禁制令(「禁制令」),限制该等被告人作出任何行动或促成任何事情以反对、妨碍、延迟或以其他方式干扰于百慕达提出之撤销申请。

禁制令内之该等被告人为郑浩江先生、赵小东先生、朱雷先生、蔡思聪先生、林国昌先生、高煜先生、程彬女士、刘闻静女士及李敏先生(统称「前董事」,彼等已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举行之经延后股东特别大会上被罢免本公司董事之职务)。

禁制令将一直有效,直至及包括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提讯日」),惟此前经由香港法院之进一步命令修改或解除则作别论。

除原诉传票外,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向香港法院提交一份传票(「延续传票」),以(其中包括)寻求禁制令在香港法院审讯或进一步颁令前继续有效。延续传票将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之聆讯上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黄国瑛席前聆讯。

持续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由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并将持续暂停,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