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驳回呈请及撤销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之 法律程序之内幕消息 及 持续暂停买卖 本公佈由新耀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临时清盘中)(「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按上市规则所界定)发表。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之公佈(「该等公佈」),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暂停买卖本公司股份(「股份」)、委任本公司共同临时清盘人以及驳回百慕达呈请及撤销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之法律程序。除非另有所指,否则本公佈所用之专有词汇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驳回呈请及撤销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之法律程序 应本公司所提出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有关撤销申请之传票及郑浩江先生(「郑先生」)所提交延后撤销申请聆讯之申请,百慕达法院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百慕达时间)发出一项命令(「临时命令」),当中,百慕达法院颁令(其中包括)下列各项: (1) 延后撤销申请 如郑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百慕达时间)或之前不反对撤销申请,则撤销申请之聆讯延后至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二时三十分(百慕达时间)。如郑先生反对撤销申请,则撤销申请之聆讯延后至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百慕达时间)。 (2) 恢复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的有限制权力 在百慕达法院进一步颁令前,恢复董事会之权力,惟未经共同临时清盘人事先批准,董事会不得促使本公司终止本公司为其中一方之任何法律程序。 (3) 共同临时清盘人之有限权力 在百慕达法院进一步颁令前,共同临时清盘人之权力应限制为(其中包括)下列各项: (i) 监察本公司业务在董事会控制及百慕达法院监督下之持续营运; (ii) 于日常业务过程中所作出本公司财产之付款或处置概不得废止,亦不得在 未有咨询共同临时清盘人之情况下在日常业务过程以外作出或进行付款。共同临时清盘人在履行彼等之职责及根据临时命令行使彼等之权力时所作出或进行或授权之有关付款或其他处置概不得废止; (iii) 有权出席本公司所有董事会会议及应共同临时清盘人以实际可行之合理通 知要求召开之本公司管理层会议,以及应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公司之任何业务、营运、附属公司、部门或其他重要资产前获得咨询; (iv) 继续调查该呈请所提出之事实及事宜及为支持单方面传票所提交之凭证, 以及不时或应百慕达法院可能另行要求向百慕达法院提供书面报告;及 (v) 如被视为必要及符合本公司利益,寻求任何被要求处理法律程序之法院(如 适用)之协助。 除于临时命令特定所载者外,共同临时清盘人将不会拥有关于本公司财产或纪录之一般或附加权力或责任,而董事会应在各方面管理本公司之事务,以及行使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赋予董事会之权力。 倘共同临时清盘人在任何时间认为董事会并无以符合本公司最佳利益之方式行事,则共同临时清盘人应向百慕达法院汇报及寻求指示。 持续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由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并将持续暂停,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