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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及二十二日之公佈之内幕消息

2024-04-30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佈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New Sparkle Roll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In Provisional Liquidation) 新耀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清盘中)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70) 有关本公司日期为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及二十二日之公佈之 内幕消息 本公佈由新耀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按上市规则所界定)发表。 谨此提述下列由本公司承前董事会命(已藉于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举行之经延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之决议案被罢免并由五名新任董事取代(「新董事会」))发表之公佈(统称「该等公佈」): (i) 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之公佈,内容涉及(1)有关经延后股东特别大会之 香港法律程序之内幕消息、(2)有关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之公佈之补充资料及(3)恢复买卖;以及 (ii) 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之公佈,内容涉及有关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之 内幕消息。 除非另有所指,否则本公佈所用之专有词汇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本公司收到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施清流先生及施嘉豪先生之律师)发出之函件(「四月二十五日函件」)。四月二十五日函件指称该等公佈所载之若干陈述对施清流先生及施嘉豪先生含有诽谤性(「该等陈述」)。四月二十五日函件否定施清流先生及施嘉豪先生曾参与任何欺诈行为,并要求(其中包括)本公司即时撤销及收回该等陈述以及向施清流先生及施嘉豪先生道歉。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共同临时清盘人收到薛冯邝岑律师行(本公司新董事会之律师)发出之函件(「四月二十六日函件」)。四月二十六日函件指出本公司新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应撤销及收回该等陈述,并要求共同临时清盘人授权本公司发出一份(其中包括)向施清流先生及施嘉豪先生道歉之公佈。 该等陈述涉及于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前发生之若干事宜。共同临时清盘人并不具备该等事宜之当时资讯,目前不能确定或否定该等事宜之真实性。 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 承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发佈关于根据百慕达法院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的命令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的公告,相关委任命令根据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百慕达法院的命令予以修订,根据经修订的委任命令,共同临时清盘人的权力不受一九八一年百慕达公司法第170(3)条限制,此等权力由共同临时清盘人共同及各别行使。 由于共同临时清盘人被赋予全权,董事的权力已终止,包括任何声称被授权处理本公司事务的人员的权力。 持续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由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并将持续暂停,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代表 新耀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清盘中) 黎嘉恩 何国樑 Edward Willmott Elizabeth Cava 共同临时清盘人 作为代理人,毋须承担个人责任 香港,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于本公佈日期,本公司有一名执行董事、一名非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仇沛沅先生。非执行董事为游弋洋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敏杰先生、李保春先生及高亚飞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