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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之内幕消息

2024-04-22 00:00:00

有关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之内幕消息 本公佈由新耀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按上市规则所界定)发表。 谨此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及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发表之公佈,内容关于近日香港法律程序之结果(「该等公佈」)。除非另有所指,否则本公佈所用之专有词汇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收到一份怀疑由香港监管机关一名内部人士故意洩露之机密文件,有可能协助若干指称犯罪者逃避法律责任及刑事调查。就本公司所深知,上述文件涉及相关监管机关正对涉嫌参与策划一项欺诈计划之同一集团进行之持续调查,该项欺诈计划涉及(其中包括)促使及误导本公司发行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之三批可换股债券。 为保障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以及确保本公司之持续经营能力及诚信起见,于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百慕达时间),本公司已向百慕达最高法院(「百慕达法院」)提交具公平公正理据支持之呈请(「该呈请」),以及提出一项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共同临时清盘人」)之单方面申请,为免生疑问,共同临时清盘人(如获委任)之目的并非进行债务重组,亦非损害相关监管机构之持续刑事调查。 于考虑呈交百慕达法院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法庭副庭长关淑馨女士及上诉法庭法官鲍晏明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撤销有关全面要约之二月六日禁制令的裁决,以及原讼法庭法官陈静芬女士所颁发有关经延后股东特别大会之禁制令)时,署理陪席法官(Acting Puisne Judge) Alexandra Wheatley女士(「百慕达法官」)信纳所作出之陈词,当中表示百慕达法院行使酌情权颁令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并赋予全权(为债务重组目的除外)属适宜。 因此,百慕达法官颁令(其中包括)将该呈请之聆讯押后六个月,以及委任Deloitte Financial Advisory Ltd.(地址为Corner House, 20 Parliament Street, Hamilton HM 12)之Edward Willmott及Elizabeth Cava以及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地址为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一期35楼)之黎嘉恩及何国樑为本公司之共同临时清盘人。 共同临时清盘人之角色将主要集中于维持本公司在有力偿债之状况下营运,监督对于所有相关投诉及监管相关事宜之详细调查,以及确保所有企业管治措施获得遵守,从而保障本公司、股东及持份者之整体利益。务请注意,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与本公司之偿债能力无关,惟旨在(其中包括)维持本公司之正常营运。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此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董事会将继续致力于维护高水平之企业管治及市场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