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本公司股份买卖存在潜在违法行为的内幕消息及恢复买卖 本公布由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 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 消息条文(按上市规则所界定)发表。 内幕消息 谨此提述由申万宏源融资(香港)有限公司于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代表施清流按每股 0.9港元(「全面要约价」)提出的自愿性有条件现金要约(「全面要约」)。有关全面要 约之条款,请参阅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之公布。 新耀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得悉,若干于全面要约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之活动涉嫌出现操控市场及虚假交易行为,可能违反证券交易监管规定。 本公司注意到,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期间可能存在按 高于全面要约价每股0.9港元之价格洽购本公司股份之非法安排。因此,基于法律意见及内部审视,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申请短暂停牌。 鉴于有关买卖股份之涉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本公司已紧急委托外部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有关事宜。经审视最新可得资料,法律顾问初步认为,有关行为一经证实,可能构成违反印花税条例(香港法例第117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且可能构成密谋欺诈股东。 本公司竭力采取一切所需行动,防止有关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并保障全体股东之利益。 本公司恳请全体股东保持警觉,切勿接受可能由任何人士为诱使接纳全面要约而不合法地承诺提供之额外利益或好处。 鉴于情况紧急,本公司已就有关事宜展开调查。本公司已经并将会向监管机构提交有关事宜之相关资料,以迅速全面地应对有关情况。如有任何有关最新发展,本公司将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股东及公众人士。 于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本公司(连同郭颖)(统称「原告人」)针对施清流(第一被告人)及申万宏源融资(香港)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人)(统称「被告人」)发出紧急单 方面禁制令申请。经听取资深大律师之陈词及原告人就损害赔偿作出承诺后,陈健强法官命令(其中包括)下列各项: 「直至第一原告人及第二原告人之各方传票聆讯于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结束为 止: (a) 在被告人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知会第一原告人及被告人于二零二三年 十月五日所公布涉及第一原告人股份(「970股份」)之自愿有条件现金要约(「全面要约」)尚未失效之时间内,被告人(不论由其本人、其受雇人、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行事)不得接触任何合法或实益持有970股份之人士或彼等之 受雇人、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行事之人士,以促使或订立任何安排或交易,从而以每股90仙以外之价格买卖及╱或收购彼等之970股份;及(b) 禁止被告人(不论由其本人、其受雇人、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行事) 向任何合法或实益持有970股份之人士或彼等之受雇人、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利益、好处或任何性质之代价(根据全面要约之要约价每股 90仙除外),以换取接纳全面要约所载要约或订立涉及任何970股份之任何性质买卖或交易。」该禁制令附有一份刑罚通知,据此,受规限之人士若因疏忽而没有遵守禁制令或不遵守禁制令,则可能被视为藐视法庭,并可能被针对进行执行的法律程序以迫使其遵守禁制令。 本公司致力保持市场透明及公平,同时维护最高水平之企业管治。 本公司谨此提醒其股东于有需要时寻求专业意见,并谨依据由本公司作出之官方公布行事。股东于决定是否接纳全面要约前,务请参阅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此期间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本公司将继续致力于维护高水平之企业管治及市场诚信。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短暂停止买卖。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起恢复股份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