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消息 借款人违约贷款协议更新 本公佈由新耀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按上市规则所界定)发表。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及二十九日、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十八日及二十四日以及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之公佈,内容有关(其中包括)(i)香港汇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第一被告人」)与联丰财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贷款人,「原告人」)就本金额58,000,000港元之融资(「该贷款」)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之贷款协议,而该贷款(其中包括)由佘启光先生(作为担保人,「第二被告人」)签立之个人担保作担保;(ii)原告人为追讨未偿还之该贷款所展开针对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之后续法律程序(「该等法律程序」);及(iii)订约各方就未偿还之该贷款达成之和解。 另外,诚如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刊发之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中期报告「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一节「有关58,000,000港元融资之贷款协议」一段所披露,原告人已恢复进行针对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之该等法律程序。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最新消息,该等法律程序已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在香港高等法院(「法院」)进行聆讯(「该聆讯」)。于该聆讯上,法院已就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未偿还本金额37,124,764.51港元,连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之后直至付款日期为止按判决利率(现行年利率为8.798%)计算之应计利息,作出原告人胜诉而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败诉之判决。法院同时判原告人兼得讼费420,000港元。 本公司将会就针对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采取强制执行法律行动寻求法律意见。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另行发表有关该贷款及╱或该等法律程序之公佈。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