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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约人公佈之回应

2023-11-30 00:00:00

对要约人公佈之回应 兹提述(i)施清流先生(「要约人」)就自愿性有条件现金要约(「要约」)所发出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之公佈(「要约人公佈」);(ii)本公司就回应要约人公佈所发表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之公佈(「回应公佈」);(iii)要约人为提供有关要约的补充资料所发出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之公佈(「补充公佈」);及(iv)要约人为(其中包括)提供有关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一致行动人士」)之进一步资料所发出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公佈(「进一步公佈」)。除非另有所指,否则本公佈内使用之专有词汇与回应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进一步公佈中,要约人提述,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有关股东週年大会续会之公佈及其回应公佈所披露,于股东週年大会续会上,要约人所持若干股份之合法性受到质疑,并尝试澄清「于股东週年大会续会上提出针对要约人之指称并未提供细节或证据支持,且于进一步公佈发表日期,要约人仍未知悉该指称之依据」(「声称澄清」)。 本公司注意到要约人有关声称澄清之立场,惟仍认为其未能免除要约人于早前发表之补充公佈作出之相反陈述(即彼未有披露其子Sze Ka Ho先生(「其儿子」)所持股份乃由于其儿子所持股份之所有权存在争议,原因为「Sze Ka Ho先生所持股份之资格、权益及所有权受到质疑,而有关股份之投票就于股东週年大会续会上通过之决议案而言被宣佈为无效」)。 本公司谨此进一步澄清,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之公佈以及回应公佈分别所披露,要约人及Pro Honor就可换股债券配售事项向(其中包括)本公司发出之原诉传票(其后已于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修订)及延续临时禁制令之传票亦代表要约人及Pro Honor提出与要约人声称澄清所载者类似之申诉。于本公佈发表日期,上述法律程序仍在进行。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就上述法律程序另行发表公佈。 为免生疑问,本公司于本文中并无承认要约人声称澄清所载之任何申诉。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应知悉要约须待条件达成或获豁免(视适用情况而定)后,方可作实。因此,要约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成为或获宣佈为无条件。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其情况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