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警告 本公佈由新耀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基于对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最新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之初步评估及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现时可得之财务资料,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本集团预期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期间」)将录得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约52,000,000港元,而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则录得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约7,000,000港元。 录得预期亏损主要归因于下列因素:(i)本集团本期间之收益及毛利分别减少约18%及37%,主要与本集团之汽车业务有关,主要是由于期内市道持续疲弱及竞争仍然激烈所致。毛利之减少部分被本集团之销售费用及融资成本减少所抵消;(ii)基于一名独立估值师之初步估值确认物业管理业务之商誉减值;及(iii)于二零二三年八月及九月确认一次性以权益结算之董事及员工股份期权开支,该等开支为非现金性质。 本公佈所载之资料仅基于董事会按照现时可得之资料(包括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其未经本公司核数师审阅或审核,并可予更改)作出之初步评估。本公司仍在编制及落实本集团本期间之中期财务业绩,预期将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底前公佈。 谨此提述(i)施清流先生(「要约人」)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之公佈(「要约人规则3.5公佈」);(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之公佈;及(iii)要约人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之公佈及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之公佈(「要约人补充公佈」,内容有关要约(定义见要约人规则3.5公佈))。 本公司目前正处于要约期(定义见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本公佈所载之盈利警告(「盈利警告」)构成收购守则规则10下之盈利预测,并应由本公司之财务顾问(或独立财务顾问)及核数师按照收购守则规则10.4作出报告。鑑于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内幕消息条文下有关适时披露内幕消息之规定,本公司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发表本公佈,而由于时间所限,本公司在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4所载规定方面遇到真正之实际困难(不论在时间上或其他方面)。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及第2项应用指引,整份盈利警告连同本公司财务顾问(或独立财务顾问)及核数师有关盈利警告之报告须重复载于本公司根据收购守则下次发送予股东的文件(「股东文件」)内。然而,由于本集团本期间之未经审核中期财务业绩预期将于股东文件寄发前发表,故倘本集团本期间之未经审核综合中期业绩于股东文件寄发前发表并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9之规定,则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就盈利警告作出有关财务资料之报告之规定将不再适用。否则,上述与盈利警告有关之财务资料将按照收购守则规则10作出报告,而相关报告将载入股东文件内。 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盈利警告并未按照收购守则规则10下之规定作出报告,亦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所规定之标准。因此,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倚赖盈利警告评估收购人于要约人规则3.5公佈及要约人补充公佈所披露要约之利弊时,务请审慎行事。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其情况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