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作出之
公佈
本公佈由新耀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8作出。
谨此提述(a)本公司于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采纳之股份期权计划(「二零一二年股份期权计划」);(b)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所登载回应施清流先生(「要约人」)于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所发表公佈之公佈(「回应公佈」);及(c)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作出之公佈。除非另有所指,否则本公佈所用之专有词汇与回应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关于本公司有关证券数目之最新资料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已根据二零一二年股份期权计划下授出之4,750,000份股份期权获行使而配发及发行4,750,000股新股份。
于本公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之所有类别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之详情及该等已发行证券之数目如下:
(a) 总共383,772,090股股份;
(b) 总共10,350,000份股份期权,附带权利可按以下方式根据股份期权计划认购合共
10,350,000股新股份:
(i) 6,050,000份根据二零一二年股份期权计划授出之未行使股份期权,附带权
利按每股股份1.6港元之行使价认购6,050,000股新股份;及
(ii) 4,300,000份根据二零二二年股份期权计划授出之未行使股份期权,附带
权利按每股股份1港元之行使价认购4,300,000股新股份。务请注意,上述4,300,000份未行使股份期权中有3,400,000份受由授出日期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起计6个月之归属期规限;及
(c) 本金总额为10,000,000港元之未转换可换股债券,可转换为2,500,000股股份。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佈日期,本公司并无任何可转换或交换为股份之未行使证券、期权、衍生工具或认股权证,亦无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交易披露
谨此提醒本公司及要约人各自之联繫人(定义见收购守则)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彼等进行之本公司证券买卖。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下文转载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全文: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联繫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要约须待条件达成或获豁免(视属何情况而定)后,方可作实。因此,要约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成为或获宣佈为无条件。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其情况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