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寄发要约文件
内容有关
由申万宏源融资(香港)有限公司
代表施清流提出自愿性有条件现金要约
以收购新耀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所有已发行股份及所有未转换可换股债券
(施清流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经拥有或将会收购者除外)
及注销新耀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所有未行使股份期权
要约人之财务顾问
兹提述要约人于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就(其中包括)要约刊发之公布(「该公布」)。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专有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寄发要约文件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除非执行人员同意延长最后期限,要约文件通常须于该公布日期起 计21日内(即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刊发。
由于需要更多时间(1)处理本公司(作为受要约人)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之公布(「受要约人公布」)所载之资料,并根据受要约人公布所披露之资料澄清及更新该公布所载之若干资料;及(2)编制及落实将载于要约文件之若干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载有要约详情及条款之申万宏源函件。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申请且执行人员已表示拟授出其同意将寄发要约文件之时限由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延长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要约人将于适当时候刊发进一步公布。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请紧记,于买卖股份时应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之行动有疑问,应咨询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