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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根据一般授权配售可换股债券之内幕消息

2023-09-26 00:00:00

有关根据一般授权配售可换股债券之内幕消息

本公佈由新耀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作出之公佈(「该公佈」),内容有关根据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元库证券有限公司(作为配售代理)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之有条件配售协议(「可换股债券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配售本金总额为64,500,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可换股债券配售事项」)。除非另有所指,否则本公佈所用专有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本公司接获两名声称为本公司股东之人士(统称「原告人」)之律师发出之通知,表示彼等将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展针对本公司及另外八名被告人(包括本公司董事)(统称「被告人」)之法律诉讼,并于同日向公司法官寻求针对被告人(包括本公司)之紧急禁制令。

董事会进一步宣佈,本公司其后收到原告人律师发出之通知,表示法院已颁授针对被告人之临时禁制令(「临时禁制令」)。临时禁制令将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下次聆讯日期」)(包括该日)前一直有效。在涉及本公司之情况下,本公司(无论是其本身或其受僱人士或代理人或其他人士)在任何情况下一概不得:-

(a) 采取任何步骤执行、进行、实行及╱或履行有关可换股债券配售协议之任何其他

行动;

(b) 根据可换股债券配售协议向任何承配人发行可换股债券;及

(c) 倘若已根据可换股债券配售协议发行任何可换股债券,就此而言,向该等可换股

债券持有人提供书面批准,以行使其权利将可换股债券任何未偿还本金部份转换为转换股份,及╱或根据该等可转换债券以其他方式发行或处理转换股份。

根据原告人就临时禁制令向法院作出之承诺,原告人将向被告人送达(其中包括)原诉传票、临时禁制令以及将于下次聆讯日期为延续临时禁制令进行聆讯之传票。于本公佈发表之时,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任何文件。

本公司现正寻求法律顾问有关临时禁制令之意见。本公司将会遵照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另行发表公佈。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