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订现行公司细则及采纳新公司细则
本公佈乃新耀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建议对本公司之现行公司细则(「现行公司细则」)作出若干修订(「建议修订」),以及采纳本公司之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新公司细则」)。
上市规则已作出修订,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当中要求(其中包括)上市发行人符合若干核心的股东保障水平。此外,本公司建议进行现代化及让本公司可灵活举行股东大会。因此,为(i)使现行公司细则符合上市规则之现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附录三所载核心的股东保障水平)及百慕达适用法律;(ii)(除实体会议(由本公司股东(「股东」)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外或为替代实体会议)允许(但非规定)以电子会议及╱或混合会议(股东可以电子方式出席)形式举行本公司之股东大会;及(iii)纳入若干轻微改动,董事会建议对现行公司细则作出若干修订。
于应届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一项特别决议案,以供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建议采纳纳入建议修订之新公司细则,以取代及摒除现行公司细则。
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有关建议修订之进一步资料连同股东週年大会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