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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内控顾问

2023-08-09 00:00:00

委聘内控顾问

兹提述新焦点汽车技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及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i)未遵守与各项贷款交易及认购事项所得款项用途变更(「所得款项用途变更」)有关的披露及╱或股东批准规定;及(ii)延迟刊发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全年业绩公告(「该等公告」)及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发佈的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报(「二零二二年年报」)。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违规事件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于订立贷款交易时未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未能按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关于所得款项用途的短期变更,主要由于对上市规则的误解,即相关高级管理层未能充分理解上市规则项下的披露及股东批准规定。

上述延迟刊发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全年业绩公告(「二零二二年全年业绩公告」)主要是因为(i)本公司的核数师(「核数师」)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需要额外的时间,以便根据指定的截止日期收取银行、供应商及其他各方的若干确认函;及(ii)核数师于接近二零二二年全年业绩公告刊发时间时发现所得款项用途变更,并就此提出其他问题,且核数师决定扩大审核范围,导致进一步延迟二零二二年全年业绩公告的刊发。

委聘内控顾问

于该等公告及二零二二年年报所载的各项违规事件(例如延迟与各项贷款交易及所得款项用途变更有关的披露及╱或股东批准规定;及延迟刊发二零二二年全年业绩公告)发生后,本公司已委聘溥华风险顾问有限公司(「溥华」)为本公司的独立内控顾问,对本公司的内部监控进行审阅(「内控审阅」),并提出改进建议,以解决(其中包括)所发现的以下问题及不足之处:

(i)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识别、呈报、批准及披露上市规则第13.13至13.15A

条及第十四章项下须予披露交易(尤其是贷款交易)的内部监控系统方面存在的缺陷;

(ii) 在及时财务报告及披露程序的内部监控系统方面存在的缺陷;及

(iii) 在监控、申请及批准集资活动(包括认购)所得款项用途的程序的内部监控

系统方面存在的缺陷。

内控审阅包含不同阶段且仍在进行中,预期将于二零二三年八月底完成。溥华将于内部监控审查完成之时出具一份内控审阅报告,且本公司将随后披露以下事项:(i)主要发现及建议;(ii)董事会就有关发现及建议的意见;及(iii)有否落实任何建议以加强本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

本公司采取的其他补救措施

作为防止再次发生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董事及各高级管理层已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委聘具备有关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就有关主题提供培训,以便董事及相关高级管理层熟悉有关规定,避免日后出现对上市规则规定的类似误解。本公司将为董事及相关高级管理层安排定期培训,以增进彼等对上市规则的理解并强调遵守上市规则的重要性。

为加强本集团的相关内部监控措施,除了委聘溥华审阅及改进本集团的内部监控系统外,本公司已(a)安排本集团内部监控人员于本集团进行可能构成上市规则项下须予公佈交易的所有交易前,审查、加强并持续监察本集团有关监察该等交易的内部监控、运作及报告程序,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意见;(b)加强并将持续加强董事会内部以及董事会、相关高级管理层与本公司专业顾问之间的沟通,就上市规则项下任何须予公佈交易遵守上市规则进行咨询;及(c)进一步要求本集团管理层持续自学上市规则。此外,本集团将于订立可能构成上市规则项下须予公佈交易的任何协议或交易前就相关规定咨询其法律或财务顾问,以确保本公司日后遵守上市规则。如有必要,本公司亦将另行向联交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