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寄发通函
兹提述新焦点汽车技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有关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进行的主要交易的公告(「该等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预期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第一份贷款协议、延期协议、已偿还贷款协议、补充协议及第二份贷款协议条款详情;及(ii)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通函(「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寄发予本公司股东。然而,由于需要更多时间编制及落实将载入通函的资料,故通函的寄发日期将延迟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