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主要交易-贷款交易
及
须予披露交易-贷款交易
以及
认购事项所得款项用途最新资料
的补充公告
I. 主要交易
兹提述新焦点汽车技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有关人民币205,005,000元贷款交易的公告(「该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第一份贷款协议及延期协议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纽福克斯光电(青岛)(作为贷款人)与京行大运(作为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第一份贷款协议」),据此,纽福克斯光电(青岛)同意向京行大运授予无抵押贷款人民币205,005,000元,自第一份贷款协议日期起计为期三个月,年利率为5%(「首笔贷款」)。
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首笔贷款合共人民币180,000,000元已部分偿还(「已偿还贷款」),其中人民币150,000,000元及人民币30,000,000元分别由包头市硕正商贸有限公司(「包头硕正」)及上海亚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亚冉」)偿还,两者均由京行大运指定。
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纽福克斯光电(青岛)与京行大运订立延期协议,余下首笔贷款(即人民币25,005,000元)到期日将延长至延期协议日期起计一年。
补充协议及第二份贷款协议
董事会谨此进一步更新,本公司出于对资金拆借和回款的谨慎考虑,为规避不必要的潜在经济纠纷,本公司不拟与非借款方存在资金往来,因此于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纽福克斯光电(青岛)与京行大运、包头硕正及上海亚冉分别就已偿还贷款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据此,纽福克斯光电(青岛)向包头硕正及上海亚冉分别退还还款人民币150,000,000元及人民币30,000,000元,首笔贷款未偿还总额恢复至人民币205,005,000元。
于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纽福克斯光电(青岛)(作为贷款人)与京行大运(作为借款人)订立第二份贷款协议(「第二份贷款协议」),据此,纽福克斯光电(青岛)同意向京行大运授予进一步无抵押贷款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0元(「第二笔贷款」),贷款期限为自第二份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利率为5%。根据第一份贷款协议、延期协议、补充协议及第二份贷款协议(统称「贷款协议」),纽福克斯光电(青岛)已向京行大运垫付款项总额为人民币477,780,875元,其中人民币205,005,000元根据第一份贷款协议垫付及人民币272,775,875元根据第二份贷款协议垫付。于本公告日期,京行大运已偿还贷款总额人民币452,776,875元连同应计利息人民币4,700,000元,贷款结余现为人民币25,004,000元。
第二笔贷款的资金
本集团已于关键时间以认购事项所得款项净额为第二笔贷款提供资金。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鉴于青岛莱西市政府的产业发展规划(包括土地挂牌计划、产业导向优化),以及有待政府推出更多利好汽车行业的优惠政策,短期内认购事项所得款项净额无法按计划立即用于莱西市新生产厂房的建设及生产。因此,本公司已动用所得款项净额拨付第二笔贷款。于本公告日期,第二笔贷款已悉数偿还。董事会将确保认购事项全部所得款项净额将继续按原计划动用。
订立贷款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董事会进一步提供订立贷款协议的以下额外理由及裨益:
1. 本集团自二零二零年起已与京行大运的行政人员及实益拥有人建立
业务关係;
2. 作为业务伙伴,京行大运一直对本集团的发展给予鼎力协助,包括:
i. 将本集团引荐予青岛莱西市当地政府(「莱西市政府」),并促使香
港道度实业有限公司(为受莱西市国有资产投资中心间接投资的公司,该中心为莱西市政府于莱西市成立的市属事业单位)进行认购事项,筹得约616百万港元(有关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的公告);
ii. 协助本集团与莱西市政府就工业园开发、取得土地使用权、实施
税收优惠政策及境外返程投资优惠的合作进行磋商;及
iii. 协助本集团进行产业协同及业务扩张,将本集团引荐予不同汽车
行业相关公司(该等公司主要在莱西市经营业务),并作为中介人协助进行业务合作磋商;
3. 本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涉及多项重大项目,包括兴建青岛莱西汽车
电子工业园、对本集团上海工厂进行产业调整及开拓新的销售渠道。该等举措需要庞大的社会、产业及政府资源,而京行大运具备上述资源。此外,京行大运有意与本集团结成战略联盟;及
4. 本公司可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
经计及上述各项,董事会认为贷款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除第一份贷款协议外,第二份贷款协议亦构成本公司的一项主要交易。
由于资产比率超过8%,订立第一份贷款协议及第二份贷款协议亦构成上市规则第13.13条项下给予某实体的垫款,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5条项下的披露规定。本公司在贷款协议订立时未能及时予以披露。根据上市规则第13.15条须披露有关贷款协议的详情随后已于该公告及本公告内披露。
本公司于提供第二笔贷款时遗漏刊发公告及通函以取得股东批准,导致未能全面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通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本公司对此深表遗憾。违规事件主要是由于对上市规则的误解,即相关高级管理层未能充分理解披露及股东批准规定。本公司就此表示歉意,并刊发本公告以提供第二份贷款协议的详情。
一份载有所有贷款协议条款详情的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寄发予股东。由于本公司需额外时间编制将载于通函中的第二份贷款协议的进一步资料,故通函的寄发时间预期将延迟至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
II. 须予披露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有关150百万港元贷款交易的公告。
董事会谨此向股东提供最新消息: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已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悉数偿还结欠贷款150,000,0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