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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贷款交易

2022-10-17 00:00:00

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本公司(作为贷款人)与Sky Asi(a 作为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向Sky Asia授予贷款150,000,000港元,自贷款协议日期起计为期三个月,年利率为6%。

由于到期后贷款仍未偿还,经各订约方磋商后,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与长城宽带网络订立更替协议,将Sky Asia于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责任更替至长城宽带网络。自此,贷款到期日延长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并进一步延长至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

长城宽带网络亦促使第三方向本公司提供无抵押贷款人民币40,775,000元及10,798,880美元,年利率为8%,惟债权人对该笔贷款的权利连同应计利息已作为贷款的抵押品质押予本公司。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惟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贷款协议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