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i)新焦点汽车技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的公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的清洗通函(「通函」);(i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及(iv)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完成日期(「延迟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迟完成日期
诚如通函所披露,完成将于认购事项的所有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后10个营业日内(或本公司与认购方可能书面协定的有关其他日期)落实。上述先决条件最后一项已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达成。诚如延迟公告所披露,完成日期已延迟至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或之前(或订约方可能书面共同协定的有关其他较后日期)。
为确保经认购事项扩大后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将根据上市规则维持最低公众持股量,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认购方与本公司订立另一份补充协议,以将完成日期进一步延迟至二零二二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或订约方可能书面共同协定的有关其他较后日期)。
除上述延迟认购事项的完成日期外,认购协议的所有条款保持不变,并将继续具十足效力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