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自愿发出。
兹提述:(i)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的通函(「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授予董事按通函所载条款购回本公司股份的授权 (「2017年股份购回授权」); (ii)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2017股东周年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而股东已在该股东周年大会批准授予2017年股份购回授权;及(iii)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的自愿性公告(「过往自愿性公告」),内容有关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26.1注释6授予的豁免「( 现有豁免」),使蔡衍明先生(香港上市规则定义下的主要股东)(「蔡先生」)免於履行(倘无该豁免,须将履行)因(a)彼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直至2016年股份购回授权到期日(即2017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最多250,000,000股股份;及/或(b)本公司行使(不论是悉数行使或部分行使)2016年股份购回授权而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建议的责任。除另有注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过往自愿性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鉴於现有豁免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到期,本公司已申请并获证监会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注释6授予一项进一步豁免(「进一步豁免」),使蔡先生免於履行(倘无该豁免,须将履行)因(a)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起直至(包括)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即蔡先生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权益首次超过50%之後12个月),彼於公开市场上购买最多250,000,000股股份;或(b)本公司行使2017年股份购回授权,或结合前述二者而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建议的责任。
进一步豁免的授予乃基於蔡先生及其子女构成一组一致行动人士且该组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持有本公司多於50%的已发行股本,而蔡先生为该组一致行动人士的领导人。
股东应注意,获授予进一步豁免并不一定表示蔡先生及/或其全资公司将购买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将行使(不论是悉数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行使与否)2017年股份购回授权。特别是,该等股份购回仅於董事认为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时方会进行。该等购回之时间、将予购回之股份数目、购回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购回股份之条款,将由董事於有关时间经计及当时情况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