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是由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及公司股份购回守则(「股份购回守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之海外监管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向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证交所」)申请本公司台湾存托凭证(「台湾存托凭证」)自愿终止上市(「自愿终止上市」)。
自愿终止上市之状况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告知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及本公司股东,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六日向台湾证交所提交自愿终止上市申请(「终止上市申请」)。然而,由於台湾存托凭证之自愿终止上市於台湾尚属首例,本公司仍在与台湾之台湾证交所、香港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商讨进行自愿终止上市之程序细节,包括於台湾存托凭证终止上市生效日期(「生效日期」)後由本公司购回台湾存托凭证之可能方式。本公司拟於生效日期之後执行之购回台湾存托凭证(如有)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具有股份购回守则项下之影响。於本公告日期当日,并无任何有关自愿终止上市之确定时间表。
於生效日期前执行场内购回台湾存托凭证
董事会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举行之会议上议决,本公司将依据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上市公司买回台湾存托凭证办法(「台湾证交所买回规则」)及上市规则,於生效日期之前及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两个月期间内,於台湾证交所购回最多至8,140,000单位之台湾存托凭证(「场内购回」)。拟执行之场内购回详情如下:
(a) 目的
场内购回旨在於台湾证交所购回若干在外流通之台湾存托凭证并注销台湾存托凭证所代表之本公司相关普通股。
(b) 购回之总金额上限
场内购回之总金额上限为新台币(「新台币」)350,000,000元(相当於约11,655,000美元(「美元」))。
(c) 预定购回期间
场内购回将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d) 预定购回台湾存托凭证之单位数及该数量占已发行台湾存托凭证总数之百分比
本公司预定将购回8,140,000单位台湾存托凭证,占本公告日期全部已发行台湾存托凭证总数约3.87%。
(e) 购回价格范围
董事会已授权本公司执行场内购回之价格范围将为新台币16.00元至新台币42.75元。倘执行购回台湾存托凭证之当时市价低於新台币16.00元,则本公司仍可以当时市价执行场内购回。
(f) 购回方式
场内购回将於台湾证交所之集中交易市场进行。
(g) 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前三年本公司购回之台湾存托凭证
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即董事会批准场内购回之日期)前三年,本公司概无购回任何台湾存托凭证。
(h) 相关股份预定注销日期
本公司执行场内购回所购回之台湾存托凭证所代表之本公司相关普通股将按照台湾证交所买回规则的相关规定於台湾存托凭证购回之即日起算六个月内完成办理股份注销。
场内购回将按照本公司股东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授予董事会之一般授权及依据台湾证交所买回规则及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进行。
台湾存托凭证之自愿终止上市於台湾尚属首例。鉴於终止上市申请一事,本公司股东及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於买卖本公司普通股及台湾存托凭证时务请审慎行事。本公司股东於将彼等之本公司普通股转换为台湾存托凭证前须寻求专业意见。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作出有关自愿终止上市状况之进一步公告。
就本公告而言及仅供参考,采用1.00新台币兑美元0.0333元的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