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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旺旺海外监管公告

2013-08-02 18:26:00

本海外监管公告是由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 )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10B 条作出。

以下附件是本公司按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在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刊发的公告。

重大讯息公告

主旨:本公司拟就於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湾证交所」 )上市交易之台湾存托凭证,申请终止上市。

说明:

1.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本公司於台湾证交所上市交易之台湾存托凭证已有在外流通单位数少於一千万个单位之情事,故本公司之台湾存托凭证有因流通量不足而被台湾证交所依「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 (下称「台湾证交所营业细则」 )第 50 条之 3 令终止上市之虞。基於本公司集团整体财务和成本效益评估,及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人数、成交量及流通量均已少等各种因素综合考量,本公司已於 2013 年 8 月 2 日经董事会决议,拟依中华民国证券交易法及台湾证交所相关规定,向台湾证交所申请台湾存托凭证终止上市(下称「申请终止上市」 ) 。

2.关於申请终止上市乙案,依台湾证交所营业细则第 50 条之 3 及「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申请有价证券终止上市处理程序」 (下称「台湾证交所终止上市程序」 )第 3 条之规定,本公司及其表示同意申请终止上市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在此限)应依台湾证交所终止上市程序第 3条负收购义务,即若台湾证交所准许申请终止上市乙案,则本公司及该等董事应於终止上市之日起,依台湾证交所终止上市程序之规定,收购本公司其余在外流通之台湾存托凭证。依台湾证交所终止上市程序第 3 条规定,前揭收购义务之收购价格不得低於董事会通过申请终止上市决议日前一个月台湾存托凭证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下称「收购价格」)。又该收购义务自台湾存托凭证终止上市日起算,收购期间应为 50 日(下称「收购期间」),且应於收购期间届满後办理交割。基於上述规定,并参酌本公司台湾存托凭证自 2013 年 7 月 2 日(含)至 8 月 1 日(含)期间台湾存托凭证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董事会乃决议每单位台湾存托凭证之收购价格为新台币40.63 元。

3.关於前揭收购义务,本公司及该等董事将於不违反本公司注册成立地(开曼群岛)及台湾存托凭证表彰之原股上市地(香港)之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及「公司股份购回守则」 )之范围内,依法履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