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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旺旺海外监管公告

2011-05-20 14:54:00

本公告是由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作出。

以下附件是本公司按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在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刊发的公告。

TDR除权(息)公告

公司代号:9151

公司名称:中国旺旺

TDR为 上市 上柜 买卖

一、公告序号:1

二、主旨: 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台湾存托凭证除息公告—补正结汇汇率

三、事由: 拟派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补正结汇汇率

四、停止过户日期起日:100年4月21日 停止过户日期讫日:100年4月28日 持有人名册记载停止变更日(最後过户日):100年4月20日

五、权利分派内容:

(一)每仟单位TDR配发0.0000单位股票股利

(二)每单位TDR配发美元 0.013600元(折合新台币约0.3875元) ,实际金额应以存托机构收到现金股利後,依当时汇率兑换成新台币之金额为准。

(三)其他:无

六、除权/除息交易日:100年4月19日

七、现金(股票)股利实际发放内容:○无须经股东会通过○尚未经股东会通过●业经股东会通过

八、参与分配TDR:78375000单位,本次增发後TDR:78375000单位

九、其他应公告事项:

(一)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以西元2010年盈余分派现金股利,每股配发美元0.0136元,折合港币0.1055元,依中华民国一百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五港币兑新台币汇率NT$ 3.673换算,每股现金股利折合新台币0.3875元。

(二)每单位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台湾存托凭证表彰该公司普通股一股,78,375,000单位TDR合计配发现金股利美元1,065,900元。存托机构就本次现金股利发放,依存托契约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每一单位台湾存托凭证以兑换後新台币分派金额之1%计收费用,存托机构得迳自持有人现金股利中扣除,并同时扣除香港CCASS股利拨转费用、汇款或支票邮寄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注:依存托契约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存托机构或其代理人得依存托契约或相关法令,在进行分派前扣除相关之费用、税款、手续费及其他支出。)

(三)兹订定民国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为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台湾存托凭证现金股利之付款日,委由股务代理人大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2-2389-2999)代为发放(发放至元),采转帐汇款及挂号邮寄支票方式办理。

十、特此公告

以上公告系由中国旺旺存托凭证之国内存托机构代为输入,资料如有虚伪不实或事後变动或未依规定时限公告,均由前揭公司负其全责。